全国人大2020年4月正式启动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工作,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并于当年11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也是该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2023年12月25日,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含新旧对照)》一书收录最新公布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的标准文本,并制作条文对照表,方便读者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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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旧对照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5日下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此情况下,还应当履行向社会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销毁等作了规定,其内容是必要和妥当的,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实践中此前已经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也照此办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认为,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的专门规定。对于此前收集的个人信息,其使用、销毁等处理,也应该按照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急征用涉及单位、个人财产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应急征用的具体程序、补偿标准、返还时间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研究认为,修订草案已就应急征用的条件、补偿、返还作了规定,有关应急征用的操作性规定可由地方结合当地实际予以细化。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1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