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引言
一、 国际学前教育法律之研究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二、 国际学前教育法律之研究的依据和基础
三、 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的研究思路与比较框架
第二章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立法背景分析
引言
一、经济困境与福利改革催生学前教育新诉求
二、促进社会公平疾呼消除儿童贫困、保障其受教育权
三、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成为世界教改的重要内容与生长点
四、应对事业发展现实问题是改革学前教育及其立法的直接动因
第三章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分析
引言
一、明确学前教育价值与性质,保障并提升其地位
二、明确并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职责
第一章 导论
引言
一、 国际学前教育法律之研究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二、 国际学前教育法律之研究的依据和基础
三、 国际学前教育法律的研究思路与比较框架
第二章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立法背景分析
引言
一、经济困境与福利改革催生学前教育新诉求
二、促进社会公平疾呼消除儿童贫困、保障其受教育权
三、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成为世界教改的重要内容与生长点
四、应对事业发展现实问题是改革学前教育及其立法的直接动因
第三章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分析
引言
一、明确学前教育价值与性质,保障并提升其地位
二、明确并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职责
三、明确政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责任,预算单列并设专项经费
四、明确幼儿教师身份、地位、权益与资质要求
五、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学前教育公平
第四章 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经验分析
引言
一、公益性与公平性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根本原则与价值诉求
二、强化政府职责尤财政投入责任是决定学前教育事业走向的主导
三、建设教师队伍、健全督导制度,保证并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四、强化中央立法权,建构并完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
第五章 国际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启示
引言
一、 法制不健全是阻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走出困局的根本性制约
二、基于国际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若干思考和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的起点,不仅对个体终身发展具有重要奠基作用,并且对一国基础教育的巩固与发展、对教育公平的实现与教育质量的提升,乃至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均具有重要影响。决定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因素有多方面,但法律及政策保障、尤其是法律的刚性规定是确保学前教育事业合理、合法、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手段之一。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之所以面临一系列严峻问题和挑战,且迟迟未能得以有效解决和应对,其重要原因之一即缺乏学前教育法律的刚性依据和保障,缺乏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各个方面具有较高位阶的明确法律规定。而综观国际社会,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已制定并出台学前教育专门法以及与学前教育相关的多部法律,特别是近年来通过颁布并实施学前教育法律来保障和促进本国或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事业发展的宝贵经验。因此,深入研究国际学前教育法律制定的背景、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与特点等,并合理借鉴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经验,对于促进我国应对和解决当前事业发展所面临的困境,特别是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保障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学前教育法律之研究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一) 学前教育法律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及其刚性的规范作用,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上发挥了不可取代的重要功能与价值,因而法律调整构成调整各方主体行为及其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最为根本和基础性的手段,其触角也延伸至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学前教育作为一国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奠基阶段,作为社会发展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领域,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学前教育法律的刚性保障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1.学前教育具有多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与功能
学前教育是个体一生发展与终身教育的起点与重要奠基,是国家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与起始阶段。学前教育之于儿童与个体一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之于基础教育阶段的完成与质量提高,之于整体国民素质的提升,之于家庭生活的和谐、社会犯罪预防与社会经济发展,乃至儿童贫困与社会排斥现象的减少至消除,以及社会和谐发展、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与促进,乃至一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均具有极其重要的奠基与长效作用,其重大而深远的社会经济效益和价值无可替代。首先,学龄前阶段个体发展的起始阶段与奠基时期,也是个体一生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于个体认知发展,情绪情感发生及其社会化,个性形成与发展,个体行为习惯的形成,以及建立和发展良好的亲子关系、同伴关系与师生关系等,均具有积极而重要的促进作用。其次,学前教育对国家教育事业发展与国民整体素质提升具有重要功能。一方面,学前教育对于儿童为进入小学做好各方面准备具有积极作用和明显效果。来自OECD《强势开端II》报告的研究显示,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对儿童日后成长与发展具有基础性影响,促进入学准备的有效途径之一即为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并且越早开始(从2岁开始)接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的智力发育及为入学做好准备的效果越显著。另一方面,学前教育作为学制的第一阶段与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普及程度、教育质量与义务教育密切相关,适宜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对于提高义务教育完成率、降低辍学率与减少学业失败等均具有积极作用。因而学前教育对于一个国家夯实基础教育、健全和完善国民教育体系、发展全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乃至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均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意义。再次,学前教育对于家庭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儿童是家庭的核心,孩子能否健康、快乐地成长,能否接受高质量的早期教育,是大多数家庭所关心的问题;与此同时,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是妇女就业与参与社会活动、获得并提高社会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家庭收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的有效途径。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与重要基础。第四,学前教育对于消除儿童贫困与社会排斥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来自美、英、德等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学前教育具有对弱势儿童群体的早期补偿与较少社会分层的作用,对于消除儿童及其家庭贫困、促进弱势儿童融入主流社会,从而减少社会排斥、促进社会公平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学前教育具有优于其他任何一个教育阶段的非常高的社会投资回报率。据美国一项长达30几年的追踪研究表明:在学前教育上每投资1美元,可获得17.07美元的回报,其中4.17美元是对个体成长的回报,12.9美元是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回报,体现在社会福利、补救教育、预防犯罪方面投入的降低,以及纳税的增加等方面。可见,学前教育在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
2.学前教育法律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刚性规范与根本保障
学前教育法律作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首先从整体上对一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规范作用,这种规范作用具体体现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与教育等方面。学前教育法律能够为学前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各个重要方面基本准则与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提供不可替代的保障,特别是包括学前教育专门法及相关基本法律在内的学前教育法律具有一般政策与制度规定所不具备的高位阶、强制性与权威性,因而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着多方面重要的刚性保障与规范。首先,学前教育法律对各级政府、学前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等各类不同主体就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形成并强化正确认识和理解,具有重要的权威性指引与明示作用,特别是形成对学前教育价值与重要性、性质与地位等正确理解与高度重视极为关键。其次,对学前教育政府职责的明确规定对于明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权限的划分、各级政府学前教育职责的范畴与重点、学前教育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相应职责及其跨部门协调合作,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等,均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刚性保障。第三,只有通过全国性高位阶的学前教育专门法及其相关教育基本法、财政拨款法规定的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责任、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渠道、学前教育财政预算及其重点领域等,才能够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第四,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是关系学前教育质量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又一重要方面,而无论是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培训等基本权益,还是幼儿教师的资格、职级制度,以及幼儿教师的奖励与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无不需要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与明确。第五,弱势幼儿群体不仅在经济条件上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同时是社会处境、教育条件,特别是社会参与、政策参与方面的弱势群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弱势幼儿群体也是最急需通过法律规定保障其合法平等的学前教育权益的主体,而社会资源与政府财政并不会天然地倾向弱势幼儿群体,因此就必须通过学前教育法律强制性地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主体在保障弱势群体学前教育权利方面的责任。总之,学前教育法律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刚性规范与根本保障。
(二) 立法保障是国际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趋势与经验
综观国际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轨迹特别是近年来学前教育立法进程,通过制定学前教育法律规范学前教育事业方方面面的发展与改革,促进学前教育事业依法健康、持续推进,是经实践证明的世界诸多国家和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非常有效而宝贵的经验,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也已成为当今国际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1.世界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以来,欧美发达国家,也包括亚洲的一些经济发达与较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伴随着学前教育改革实践及其相关政策措施实际效果的逐步显现,世界诸多国家和地区对学前教育政策的法律化愈发重视,纷纷制定并出台学前教育法或与之相关的教育法。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典、芬兰、爱尔兰、葡萄牙、克罗地亚、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朝鲜、印度、菲律宾及中国台湾等在内的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先后制定了专门的学前教育法或在相关教育法律及政策中辟专门部分对学前教育做出较有针对性和较为细致的规定。如,美国的《提前开始法》(HeadStart Act, 1981)、《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Grant Act,CCDBG, 1990)、《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Goals 2000: Educate AmericaAct, 1994年)、《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NCLB,2001)、《入学准备法》(School Readiness Act, 2003),英国的《拨款法》(AppropriationAct)、《1988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of1988)、《2002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of 2002)、《2005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of2005)、《1989年儿童法》(Children Act of 1989)、《2006年儿童保育法》(Childcare Actof 2006),德国的《日托扩展法》(Tagesbetreuungsausbaugesetz, TAG,2004)、《儿童及青少年救助发展法》(Kinder-und Jugendhilfeweiterentwicklungsgesetz,KICK,2005),法国的《教育指导法》(1989)、《教育法典》(Le code del’éducation,2000),芬兰的《儿童日间看护法》(1973,1983),瑞典的《学前教育法》(1988),爱尔兰的《儿童保育法》(1991),葡萄牙的《学前教育法》(1996),克罗地亚的《学前保育与教育法》(1997),匈牙利的《幼儿教育法》(1953),澳大利亚的《儿童保育法》(1972,1985,1998),日本的《儿童福利法》(1944)、《教育公务员特例法》(1949)、《教育基本法》(2006)、《学校教育法》(2006),韩国的《幼儿教育振兴法》(1982),巴西《教育指导方针和基础法》(Leide Diretrizes e Bases da Educa??o Nacional, LDB,1996)、《国家教育计划》(Plano Nacional de Educa??o, PNE,2001)、《国家学前教育政策》(Política Nacional de Educa??o Infantil: pelodireito das crian?as de zero a seis anos à Educa??o,2006),印度的《国家教育政策》(National Policy onEducation,1986)、《国家儿童政策》(National Policy forChildren,1974)、《国家儿童宪章》(National Charter for Children,2003),菲律宾的《儿童早期保育与发展法》(The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DevelopmentAct,2002年),朝鲜的《儿童保育教养法》(1976年),以及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宪法》(2005)、《教育基本法》(2006)、《教师法》(2006)、《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2000)、《幼稚教育法》(2002)、《儿童及少年福利法》(2003)、《特殊教育法》(2001)和《儿童教育及照顾法草案》(2007)等。
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及政策体系,包括宪法、人权法、教育法、学校教育法、教育指导方针与基础法、拨款法、教师法、教育公务员法,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儿童福利法、科研促进法及相关政策等,从政府职能、财政投入、管理体制、教师队伍建设、学前教育公平等方面对学前教育事业中的重要问题和法律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全面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可以说,立法保障本国学前教育事业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与重要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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