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应然现实:问题和关键;应然之现实:一个一元论的观点。作为信仰和行为动机的规范;家族肖像,法律作为干涉人类行为动机而存在等。
恩里科·帕塔罗编著的《法律与权利——对应然之现实的重新评价》采用语义学、社会学、心理学和历史学的分析工具,从对权利和法律的词源考征了英译之错漏入手,探寻了法源与权源,为法律与权利进行了“正名”,并提出了一种折中主义的理解。
恩里科·帕塔罗,博洛尼亚大学法哲学教授。意大利法律和政治哲学协会主席。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国际协会(IVR)荣誉主席和前任主席。他是法学家委员会成员并起草了相关法律文件,比如,1997—1999年,他被意大利政府任命为法律委员会主席负责起草意大利里拉转成欧元的法案。他的学术兴趣在于—般法理学、思想史、计算机科学和法律以及有关社会结构背景下角色和性格形成的研究。他共出版了15本书。发表了200余篇其他著作。
第一部分应然现实:问题和关键
第1章初探
1.1与实然现实相对的应然现实
1.2法律和权利,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
1.3作为规范内容的客观权利,“权利”的四种含义
第2章应然现实与实然现实的二元与互动:如松果腺般的有效性
2.1 独立于规范的构成类型和有效表征
2.1.1一致的有效性
2.1.2 一些人所说的类型。所谓法的典型性
2.1.3其他人假设的类型
2.1.4类型是构成的,规则是调节的
2.1.5 简单类型和复合类型以及表征
2.1.6能力或权限
2.2规范的生产链,所谓法的典型性
2.2.1 应然之现实的首要性
2.2.2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2.2.3 应然后果既非有效也非无效
第3章法律渊源探究
3.1从何处人手
3.2作为有效实然事件的事实,行为和交易,它可以产生主观权利的应然后果
3.2.1普遍性
3.2.2狭义的实然事实
3.2.3狭义上的实然行为
3.2.4交易,或意志表达
3.3 区别主观权利中的应然后果和客观权利中的应然后果
3.4作为有效实然事件(事实,行为和意志表达)法律渊源,有效实然事件导致客观权利中的应然后果
3.5作为应然后果(客观权利)的法律渊源,应然后果由作为有效实然事件的法律渊源导致
3.6在自然法学派和德国法律实证主义中作为制定法渊源的主权者的规范意志
3.6.1 两个显赫的例子
3.6.2 自然状态和约定
3.6.3 自然法学派和德国法律实证主义的区别和联系
第4章模型问题
4.1规范模型,作为人类实在规范权利的最终渊源
4.2真实性问题
4.2.1 直角规范和直线规则
4.2.2几点限定性说明
4.2.3 统一建模方法:圣经之母,或古兰经模型
4.2.4人类实在法的本源
4.3作为规范模型的自然
4.3.1 一个传统的起点
4.3.2作为神之意志的自然
4.3.3 作为生物本能的自然
4.3.4作为神和人类理性的自然
4.3.5 作为宇宙秩序的自然
4.4 Jus Positivum一词的起源
第二部分 应然之现实:一个一元论的观点。作为信仰和行为动机的规范
第5章人类行为动机
5.1第一部分小结和一些法哲学流派概况
5.2行为类型编码:人类个性和文化
5.3行为类型和环境类型的条件关系,习惯和惯例
5.4需求,利益,价值和规范
第6章作为信仰的规范
6.1规范和惯例概念
6.2一个规范的存在以至少有一个信仰者为前提(Doxia)
6.3一个规范内容的条件性:行动类型和环境类型,更多的关于客观权利
6.4一个规范的指示对象:一个义务人或权利人(Exousia),更多的关于主观权利
6.5一个规范的有效:一个义务人和信仰者(Nomia),一个规范的无效:一个义务人和非信仰者(Anomia)
6.6一个规范的有效和无效:遵守和违背的义务人,伪君子和耶稣,作为实际规范一部分的有效规范
6.7在Anomia的情形中,一个规范可能被遵守(承担义务的非信仰者的顺从)或不遵守(承担义务的非信仰者的不顺从),但不可能是有效或无效的
6.8履行的义务人和不履行的义务人
第7章规范在人类大脑中如何增生
7.1 把有效表征归入一个环境类型并从与环境类型有条件联系的行动类型中产生派生规范
……
第三部分家族肖像,法律作为干涉人类行为动机而存在
第8章没有规则即没有法律
第9章规则是不足够的在语言和行为动机之间的互动关系
第10章有效的法律:规范主义和结构性权力之间的模糊性
第四部分寻求确认其他
第11章命运性事实
第12章荷马史诗中的权利是什么
第13章权利是什么,公正是什么
第14章法律和权利是什么
第15章自然和文化
附录关于本论著中已发展的标准理论的一种形式主义的要素
但法律不是仅仅由规则所组成的(或者是因为规则的特征而有效或者有强制力,在10.1),法律不仅仅只是规则性,同样也具有人性和官方性。
附属承认规则同时服务于这两种功能,同时这两种功能必须得完全保持概念上的区别。
这些区别能够被理解,比如,当我们需要实施程序的时候。让我们来看看如何去做。
承认规则,被考虑认为是一种规则的提供者,服务于被认为是在承认特定的命令、文本。如同特定种类的换喻有效性,或者是作为被实施的方式,这种实施方式是法律作为被创造出来的结果,比如法律的文本,这里这种环境产生里承认规则被认为是仅有的一个种类,并且它的宪法性和承认功能在法律的换喻有效性中或者法律文本中被独立的认为这种承认规则是否是被认为是规则的或者是联合性的。也就是说,同样的种类是否含有同样的竞争性规则是不独立的。(一个更加有效的得出规则:从内在观点来看)。
但相反的是,附属承认规则不仅仅是被认为是标准的提供者,而同样也是作为一个规则来接受(内在观点)。描述遵守法律(法律文本)这种标准的基础,它更多的功能是服务和尊重信仰者。尊重那些相信承认规则是一个竞争性的或者是联合性的人们(在哈特的术语中,这些功能,给出了命令的内容和文本的有效执行的方式或者使得信仰者去实现这种承认规则。理解它作为一种竞争性规则:作为一种权力性的规则)。相信这些假设和理论(第七章)这些命令的内容或者实施文本的内容是联合性的附属规则,在这里,环境种类的不同产生了承认规则的各种功能,因为承认规则被认为是联合性的,它被认为是一种竞争性规则:它是作为产生规则性解释的一种内心信仰,从一个心理学意义上而言(通过这个假设和相关的程序来解释和描述参见7.3部分和9.6部分),并且它可能包括这些假设性内容的集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