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总论/21世纪知识产权规划教材》的主要内容是各类知识产权法应共同遵守和适用的一般规则,讲述了关于知识财产、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是对知识产权法总论的提炼和凝聚,适合初学者和本科生阅读使用。首先,《知识产权法总论/21世纪知识产权规划教材》针对国内外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对大陆法系知识产权法的-般规则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确定了知识产权法总则所必备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如完全知识产权、知以产权实施权、知识产权拟保权、知识产权变动模式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并对上述概念和制度做出明晰的学科界定,为知识产权法总则的形成奠定了概念基础。其次,《知识产权法总论/21世纪知识产权规划教材》构建了完整、科学的知识产权法总则理论体系。再次,本书构建的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则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了理论对实践的高度指导价值。最后,本书对我国知识产权法研究的方法论进行了创新,选择了和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相一致的研究方法,为厘清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提供了科学的认识工具,本书也足运用这个科学方法论获得的一个成果。
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各类知识产权法应共同遵守和适用的一般规则,而《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财产、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这本教材是对知识产权法总论的提炼和凝聚,适合初学者和本科生阅读使用。首先,本书针对国内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对大陆法系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则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确定了知识产权法总则所必备的一系列基础概念,如完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实施权、知识产权担保权、知识产权变动模式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并对上述概念和制度作出了明晰的学科界定,为知识产权法总则的形成奠定了概念基础。其次,本书构建了完整科学的知识产权法总则理论体系。再次,本书构建的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则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了理论对实践的高度指导价值。最后,本书对我国知识产权法研究的方法论进行了创新,选择了和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相一致的研究方法,为厘清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提供了科学的认识工具,本教材也是运用这个科学方法论获得的一个成果。同时,本书关注知识产权法的司法实践,对于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判例研究,有助于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可以说,本书秉承大陆法系的私法传统,以私法的基本理念和研究方法为指导;同时关注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重点研究各类知识产权法共同具备的一般性问题,如知识财产、知识产权体系及其行使等,是对知识产权法自身特色理论的发现和阐释。
《知识产权法总论》体系完整科学,既涵盖了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则的全部基础问题,又不是对问题的简单罗列和堆砌,而是深入到其内核抽丝剥茧地发现规律的本原。本教材对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地位、体系和效力作了详实地阐释,从而引出知识产权基本法。本教材从民法原则的一般性出发构建了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从而现实地消除了人们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法是否有基本原则的怀疑。本教材以知识产权客体的财产属性为出发点,科学定位知识财产的法律性质,并始终做到了与物权和信息财产权的相互区分,正是这种区分和定位,才能找到知识产权的客体,才能使知识产权法在理论上成为真正的科学。站在民事权利的角度,尤其是财产权的角度来认真对待知识产权,就会发现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完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实施权和知识产权担保权,并不是什么创造,更不是刻意去模仿,而是还原事物一个本来面貌。本教材将知识产权的行使分为实施、转让、许可、出资、融资五种基本方式,并以民事权利的行使为理论基础进行了制度的全面展开。
齐爱民,1970年生,河北晋州人。法学博士,知识产权博士后,教授,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重庆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2013年获得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先进个人称号,2013年个人专著《私法视野下的信息》获得新闻出版总署“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奖,2012年入选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库专家,2012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8年入选重庆市法学学科带头人。主要社会兼职: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基地(重庆)学科带头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北京大学)基地专家,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高校百名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广西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广西知识产权学会理事长,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高级咨询官,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兼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兼职),华中科技大学信息法研究中心主任(兼职),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职),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网络与经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兼职),深圳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兼职),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聘研究员(兼职)。承担国家社科重大攻关项目“国家网络空间信息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等各级课题三十余项,重视参与国际与国内重大立法活动,曾于2002年10月14日到18日,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专家顾问出席在维也纳举办的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第40届大会——电子订约公约大会,代表中国政府做大会发言并参与大会讨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性质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效力
第五节 知识产权基本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和原则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第三章 知识财产
第一节 知识财产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 知识财产的法律特征
第四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起源与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效力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取得
第六节 知识产权共有
第七节 知识产权的消灭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体系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体系概述
第二节 完全知识产权概述
第三节 完全知识产权的权能
第四节 知识产权实施权
第五节 知识产权担保权
第六节 知识财产质押
第七节 知识财产抵押
第八节 知识财产留置
第六章 知识产权的行使
第一节 知识产权行使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实施
第三节 知识产权转让
第四节 知识产权许可
第五节 知识产权出资
第七章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变动模式概说
第二节 知识产权行为概述
第三节 知识产权意思表示与合意
第四节 知识产权登记
第八章 知识产权合同
第一节 知识产权合同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节 知识产权开发合同
第四节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第五节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第九章 权利限制与知识产权滥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内容限制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行使限制
第四节 知识产权滥用
第十章 知识产权请求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概念与发生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
第十一章 侵权行为与归责原则
第一节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节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扩展读物
(二)知识产权共有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是两种基本的共有形式。④在实践中,我国申请专利的表格为申请人留了三个空档,并且不够的仍可以另行做出补加,说明我国《专利法》是主张专利权共有的。我国《合同法》也确认了知识产权共有规则,该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而在著作权领域,合作作品就更为常见。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共有。该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可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知识产权共有是大量存在的。除此之外,我国《专利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共有。
(三)知识产权共有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主体的复合性。知识产权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第二,权利的单一性。在知识产权共有关系中,数人就同一知识财产享有同一个知识产权。虽然权利人是多数的,但知识产权只有一个。如果数人对同一知识财产享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则不构成知识产权共有,如完全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实施权或者知识产权担保权并存的情况。
第三,客体的特定性。知识产权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知识财产必须是特定的。但是并不要求客体单一,因为在共同集成的场合下,客体就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知识财产的集合。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知识财产不能分割,共有人也不能约定由各个共有人分别就知识财产的某一部分享有知识产权,如对一幅画的不同画面,对一曲音乐的某个创作片段。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整个知识财产。
第四,内部关系的可分性。在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中,如共有关系终止后变价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对共有财产获得的收益的分享方面,是按照一定的份额进行的。也就是说,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从内部关系看,共有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可分的。而在外部关系上,因各共有人享有一个知识产权,因此表现出来是不可分的。知识产权共有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个现象,一个复杂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往往并非单个个体或者组织可以完成,需要多个个体和组织的联合,于是就产生了知识产权共有。知识产权法需要确认和规范知识财产共有关系,确立知识产权共有制度,正确解决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二、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与效力
(一)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
在理论上,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大类。
(1)原始取得。知识产权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识产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我国《商标法》第5条、《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合同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继受取得。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即共有的知识产权以原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事实而取得的方式。知识产权共有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一是,转让取得。即通过交易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如赠与或遗赠),取得共有知识产权。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份额;第二,两个以上主体约定,作为共同受让人受让知识产权;第三,从单一主体的知识产权人处取得一定的知识产权份额。
二是,继承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承遗产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识产权。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多数继承人继承同一知识产权;第二,继承已经死亡的共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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