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水泥工业技术结构快速调整的同时,随着政府部门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以及煤价和电价的高涨,“十一五”期间我国水泥企业快速推广了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到201 0年,已有692条新型干法生产线上建设了低温余热发电装置,占可设置生产线的75%;已设置低温余热发电装置的生产线熟料产量为8.54亿t,占同年新型干法熟料产量的68%。2010年水泥企业低温余热发电总装机容量为421万kW,发电295亿kW·h.节省标准煤991万t,减排CO22378万t(王燕谋,2011)。
1.5 与燃煤污染控制相关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起步。在80年代中后期,我国陆续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等与煤炭利用过程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这些法规均适用于煤炭利用行业的环境保护,在宏观层面上对这些行业可能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和水环境污染提出了控制要求。此后,我国进一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等控制工业污染的技术手段提出了要求。目前,我国涉及煤炭利用行业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这些法律明确了环境因素应该作为我国煤炭利用行业工业项目建设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在这些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国家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国洁净煤技术“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纲要》《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国家实施洁净煤技术发电优惠政策》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划。这些法规和规划应用于我国煤炭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方面,主要针对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及温室气体减排领域,涉及多个产业环节及多个环境问题。我国这些法律法规的提出和实施,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技术应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方面,为进一步通过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我国煤炭利用行业的污染控制和净化技术提出具体要求奠定了基础。
在以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国针对电厂锅炉、工业锅炉、炼焦过程和水泥窑等主要的煤炭利用过程,制定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并随着整体环境状况的变化,对排放标准进行了多次修编,不断提高污染物的控制要求,降低排放限值。到目前为止,我国针对电厂锅炉、工业锅炉、炼焦过程和水泥窑等主要的煤炭利用过程的排放标准基本上都集中在大气污染物上,而对于水污染物排放、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较少涉及。我国针对电厂锅炉、工业锅炉、炼焦工业和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定和修编过程见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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