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借鉴吸收国内外成果的基础上,从基本概念的界定、基础关系的构建、损害的发生及其样态和利益保护方法四个方面对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若干对合同法学和司法实践颇具参考价值的见解。本书作为一本学术著作,其观点鲜明、用语专业严谨、表达明快精炼、适合作为高等学校法学类学生及研究者的专业参考书。
为订立合同而相互进行接触、磋商、谈判时的双方当事人,处于一种非比一般的特殊的对待关系中。其之所以特殊,就在于双方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关系,即双方之间没有合同之债的“法锁”,但是,此时双方又的确有着各自甚至是针锋相对的利益矛盾,如果不对这样的利益作适当的平衡调整,势必造成优势的一方依仗其优势而肆意欺凌对方,这里所讲的强者与弱者,并非经济力量上的强弱之分,也不是指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上的高低之别,而是由于一方本着诚实信用、本着对对方的信赖行事而使自己陷入未来对方有可能不与自己订约,或者未来的契约因对方的过错而使其效力发生动摇时,自己将无法实现行事之时期望的因合同带来的利益的不利和尴尬局面。如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有这样的担忧,这将是一个非常不幸的社会问题,这样的现象如不杜绝,诚实的人如果利益得不到妥善保护,不仅是鼓励或放纵了不诚实、不守信的违法行为,而且是在打击诚实守信的高尚品格。法律如不确认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将不符合人类社会生活基本道德准则,这样的法律就不能称为良法。我国刚刚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在转型期。旧有的道德规范被强烈地冲击了,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道德规范又没有及时确立起来,导致在一个时期我们的经济生活中道德失范情况严重,甚至有人惊呼,素有礼仪之邦、谦谦君子美誉的中国人,竟变成了最不守信的猾狭之徒。这不能不令人警觉,我们必须有适当的办法扭转。中央大力开展的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可以说,正是顺应现实的要求,重建中华民族诚实守信淳风美俗的一项重要举措。
余立力,男,1974年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代表性作品有论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论一般保证期间的性质》、《论信赖利益损害的民法救济》、《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等。
第一章 信赖利益界定论
一、信赖利益界定之目的
二、信赖利益概念界定诸说
三、信赖利益界定之我见
(一)信赖利益确认的法律价值——交易安全的维护
(二)信赖利益概念的独立存在问题
(三)关于信赖利益质的界定标准
四、信赖利益与相关利益的比较
五、英美法上对信赖及信赖利益的界定
第二章 信赖关系论
一、法律关系概说
二、信赖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三、信赖关系的性质
四、信赖关系的内容
(一)信赖义务
(二)信赖权利
五、信赖关系与信赖利益的关系
(一)信赖关系是信赖利益存在的大环境
(二)信赖利益是固有利益进入信赖关系后的特定化
(三)信赖利益是在信赖关系中计算信赖义务违反责任的依据
第三章 信赖利益损害论
一、信赖利益损害概述
二、因意思表示所致的信赖利益损害
(一)因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害
(二)因随意撤回意思表示所致的信赖利益损害
(三)因不合意导致的信赖利益损害
三、预约合同所致信赖利益损害
(一)预约合同的法律意义及其与本合同的关系
(二)预约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与信赖利益损害的发生
四、合同失效所致信赖利益的损害
(一)合同原本的无效所致的信赖利益损害
(二)效力待定合同确定为无效所致的信赖利益损害
(三)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损害的发生
五、关于自然之债与信赖利益损害的发生问题
第四章 信赖利益保护论
一、信赖利益保护立法与实践的价值目标与法理基础
(一)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与实践的价值目标
(二)信赖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外观法理
二、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的法理与立法
(一)大陆法系信赖利益保护的学说
(二)信赖利益保护请求权的基本法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
(三)信赖利益保护立法与实务的比较法考察
三、信赖利益保护的基本方法——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与损害赔偿之债
(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性质
(三)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四)大陆法系内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关系
(五)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
四、受有信赖合同的强制缔结
主要参考文献
跋
处境变更说的代表性人物是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富勒在其著名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明确指出:“基于对被告允诺之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我们可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①
所谓的“代价说”则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在因当事人合理信赖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有效成立而付出的必要的代价中所蕴含的利益,又称消极利益和信任利益。该说指出,信赖利益首先是指一种利益、它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它蕴含于因合理信赖而付出的必要代价中。②
不论如何具体表述,该说大体是站在“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角度来叙述信赖利益,其基本立场:(1)信赖利益是一种损害;(2)这种损害发生在法律行为特别是契约行为之中;(3)它只发生在法律行为失效的状态下,并且这里的失效,多指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而言。日本民法学者多持此种观点,我国的学者特别是旧时期学者也基本接受这一见解。
损失说对于信赖利益的界定,具有两个积极意义:第一是描述了信赖利益存在的场合,划定了信赖利益基本的轮廓;第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表述了信赖利益构成的要件,为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的依据。但是,损失说有其根本性的缺陷,作为给信赖利益的基本定义,与其说是对信赖利益的定义,不如说是对信赖利益赔偿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