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要求签约国政府“竭尽全力”做好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传播,并传之后代”的工作,同时保护好国家遗产。世界遗产是全人类最珍贵的财富,却又面临种种威胁,因而保护、利用好世界遗产,同样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这已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重视。至2003年7月,全球已有754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我国有29项。
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及自然文化遗产。世界遗产科技含量很高,涉及许多学科,如历史、考古、民族、宗教、艺术、文化、建筑、园林、风景、美学、地质、地理、生物、生态、动物、植物等历史文化和自然科学。因此,做好遗产的鉴定、申报、保护和利用,就需要政府领导和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协同研究,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不断深化,使其可持续发展。
人类在保护利用遗产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和完善法制,尤其是近一二十年来,保护遗产的科技与法制发展迅速。有鉴于此,北京大学世界遗产研究中心精心选编了与遗产相关的国际性“公约”、“宪章”、“宣言”、“指南”、“纲要”等文献资料,汇集成册,供有关管理、研究、教学、媒体及关心世界遗产和国家遗产的广大读者参考。
我国是世界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根据世界遗产的定义和标准,还有许多价值很高的遗产应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当前,举国上下都十分关注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和利用,这是很自然的。因为世界遗产、国家遗产既是古代文明的见证,又是现代国家政治和精神文明的象征。作为有着五千年文明的中华民族,我们应当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充分发扬保护利用遗产的优良传统,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法则,提高我国遗产保护利用水平,为国争光,为人类做贡献。这就是编辑本书的主要目的。
本书的许多文献,选自各类遗产的专业性文集或刊物,并得到有关机构和专家的积极支持。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有关翻译成果是必不可少的。中国文物学会理事长、文物保护专家、北大世界遗产研究中心顾问罗哲文先生特为本书撰写了《中国的世界遗产》一文。
9.《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被提名的遗产必须具有突出意义的普遍价值,被提名的遗产需经谨慎挑选。委员会用来评估遗产真实和完整性的标准和条件在下文的第24段和第44段加以说明。在所述的地理一文化区域中,希望缔约国对预备清单与文化遗产提名的协调性进行比较评估。如为此组织会议,可向世界遗产基金寻求支持。
10.每项提名阐述应具有说服力,以适当的表格(见下文第64段)提交,并提供所有说明被提名的遗产确实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信息。每项提名应附上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适当的幻灯片,地图及其他材料。就文化遗产而言,请缔约国在提名表上附上在世界文学著作(如诸如普通或专业百科全书之类的参考书,艺术或建筑史,航海或探险记录,科学报告,指南手册等)中的简要参考分析和详细书目。就新发现的遗产而言,获得国际认可的证明材料具有同样的帮助作用。
11.缔约国在应提供的提名表中的“法律资料”一栏中,除了具有对被提名的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内容外,还应说明这些法律是如何操作的。这种分析方法优于仅仅列举或编写法律条文。
12.当提名地属于某一最具代表性类别的文化遗产时,提名国应按第7段中有关预备清单的要求,提供一份该遗产与其他类似遗产的比较评估报告。
13.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在提交申报表之前有必要向秘书处和专门非政府组织咨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准备全面、充分的申报时,可以要求世界遗产基金提供帮助。
14.当地群众参与申报过程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可以使他们感觉到与国家一起保护原址的责任。
15.在将遗产列入名录的提名中,请缔约国注意《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数量的合理平衡。
16.当一个符合委员会所采纳的标准的文化和/或者自然财产延至国境以外,我们鼓励涉及的有关国家进行联合提名。
17.当一个提名的文化或自然遗产需要受到保护时,应在其周围设立“缓冲区”和提供必要的保护。缓冲区可以定义为一个在遗产周围的地区,其用途受到限制,以提供一个附加的保护层;形成缓冲区的地区需经过技术研究个案处理。缓冲区的规模、性质和授权用途的细节,以及精确描绘其范围的地图应一并附在有关遗产申报的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