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6)机械(上、下)
定 价:460 元
丛书名: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丛书
-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 出版时间:2014/1/18
- ISBN:9787513014441
- 出 版 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3.42
- 页码:135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6):机械(套装上下册)》汇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作出的55个机械专利复审审查决定和165个机械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及相关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和人民法院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有利于当事人及广大公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适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施行五周年之际,《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6)》出版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专利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国民的专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总量超过1170万件,每年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已超过2万件,2012年达到20261件。作为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的专属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每年都要作出数以千计的审查决定。与之相应,人民法院每年要作出数百篇司法判决。每一篇审查决定和判决书都凝聚着审查员和审判人员的心血和智慧。通过审查员和审判人员结合具体案情的创作性劳动,生硬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和丰满,形成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和公共资源,并不断有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以及审查员希望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出版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作为学习和工作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除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外,本选编汇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6年作出的部分审查决定,包括针对相应审查决定的司法判决,以便读者了解审查决定的法律状态并对照阅读和分析。本选编按照技术专业领域将分为8卷,共18分册:机械(上、下)、电学(上、中、下)、通信(上、下)、医药、化学(上、下)、材料(上、下)、光电(上、下)、外观设计(上、中-A、中-B、下)。因此,本选编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和人民法院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
我们相信,本选编对专利工作者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作用,也有利于当事人及广大公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本选编也将为推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发展,促进专利代理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实施尽微薄之力。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6)机械(上)》: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有发光二极管的电路及有这种电路的机动车辆指示灯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230号)
搭载燃料电池的机动二轮车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423号)
指示灯类的配置结构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538号)
转子发动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560号)
不充气内胎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646号)
泵的轴承组件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872号)
发射台助推火箭发射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877号)
消声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902号)
水泥带压候凝封窜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7991号)
转轮发动机和转轮泵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030号)
浮力发动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066号)
钻具和/或钎具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111号)
安全、灵活、万向运动空中自行车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194号)
通历历书的制造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25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65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6)高行终字第546号
与在内燃机中形成混合气有关的传感器和执行机构的故障诊断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261号)
两级液体环状泵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263号)
五线谱印写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334号)
内燃机车液化离粒子COHC净化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385号)
压花织物和其制造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40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 -中行初字第128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194号
用于液体加热容器的控制组件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456号)
内燃蒸气热力发动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458号)
果树主干皮切剥给药促果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459号)
卷筒纸打孔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465号)
扩展了的携带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469号)
不需要工作气体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48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 -中行初字第5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290号
发电的方法和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489号)
矢量喷管控制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8529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6)机械(下)》
(6)“第一外盖、第二外盖的另一端则形成设有与容管的肩部呈活动卡扣结构的凸部”——肩部与凸部都是凸出来的部件,凸部与凸部之间无法形成卡扣结构,因此,外盖与容管的连接结构不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一是指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二是指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因此,在判断某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时,应当考查该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保护范围是否清楚。而考查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时,不仅要考查权利要求中所用文字的含义是否确定,而且要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的情况以及说明书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描述等因素;同时,由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针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言的,所以不能孤立地看待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而是要将所有技术特征有机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
对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而言,其保护的是一种产品,且是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类型是清楚的,合议组仅针对请求人所提出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之处进行如下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