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官论坛:著作人格权的保护》在梳理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从权利体系、责任体系两方面入手,对著作人格权的内容进行了体系化阐述。结合司法实践,本书详细研究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作品权、公开权、收回权、接触权等著作人格权的内容、本质、行使条件和侵权判定规则,并分析讨论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结合相关理论、观点,本书附录收集了15个司法案例,供读者参阅。
在读金庸的小说时,笔者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先读《射雕英雄传》,后读《神雕侠侣》的读者,都对黄蓉有特殊的好感,认为其聪明可爱、古灵精怪,几乎是无所不能,无一不通,甚至看到其对欧阳克明显残忍的伤害行为,亦不忍苛责。而先读《神雕侠侣》,后读《射雕英雄传》的读者,则对黄蓉印象平平,究其原因,大多受到了《神雕侠侣》里中年黄蓉平淡无奇、性情多疑、溺爱子女等形象的影响,即便后来看到了《射雕英雄传》中曾经的黄蓉,也并不十分喜欢。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中,思维惯性和理论基准的差异,亦经常使得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研究结论大相径庭。一部分长期从事民法研究的学者,更倾向于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去验证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并且试图将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纳入民法的权利体系、责任体系中研究。而一部分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者,在认同知识产权制度从整体上从属于民法体系的前提下,更愿意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特别是无形性上,寻找制度的现实性基础,甚至尝试建立一些区别于民法基本理论的特殊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如果不用民法的理论体系作为参照基准,而执着于用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制度本身的历史考究去解释制度的正当性,最终只能是“用自己验证自己”,得出“存在即合理”的结论。
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使得很多问题在应用民法理论进行解释时,不免显得捉襟见肘。作者在本文讨论著作人格权问题的时候,从著作人格权的本质、包含的具体权利类型、具体著作人格权的分析,到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责任体系研究、具体责任方式的适用,无一不饱含困惑和纠结。正如郑成思老师早在1990年的《版权法》一书中就指出的那样:“精神权利在版权制度中的实际作用不及经济权利,但它在理论上的复杂性却远远超过了经济权利。”
周晓冰,男,辽宁省喀左县人。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理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知识产权法硕士、博士,师从张平教授;现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有专著《著作权法律适用与审判实务难题精解》;有多篇案例发表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前沿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上;有多篇论文刊载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科技与法律》、《知识产权研究》、《中国版权》、《中国专利与商标》、《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上。有论文在全国法院及北京市法院系统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奖十余次;论文曾获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司法改革与中国国情研究组委会主办的“司法改革与中国国情研究征文”一等奖、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社会管理创新与中国法治发展”主题征文评比二等奖、中国法学会“三项重点工作”主题征文三等奖、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多元化化解矛盾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征文二等奖、《法制日报》“法官讲法”优秀作品特等奖、《人民政协报》“法官视点”优秀作品一等奖、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论坛征文优秀奖、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人民司法》优秀稿件一等奖等。2012年,以文科组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被评为“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
第一部分 著作人格权研究
第一章 著作人格权体系研究
第一节 研究内容
第二节 著作人格权的边界
一、与著作人身权的辨析
二、与精神权利的辨析
三、与民法上的人格权的辨析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主体研究
一、主体分类
二、法人著作人格权研究
第四节 著作人格权客体研究
第五节 著作人格权内容研究
一、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
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作品权是一种对作品内容的控制权,集中体现了作者的思想自由
三、公开权、收回权、接触权是一种对作品物的控制权,集中体现了作者的行为自由
第二章 署名权
第一节 署名权本质研究
一、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
二、署名权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
三、署名权具有“多重彰示”属性
第二节 署名权侵权判定规则
一、“署名淡化”理论的提出
二、“署名淡化”理论的内容
三、“基准关联关系”的类型研究
四、“署名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三章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尊重作品权
第一节 权利内容研究
第二节 文字作品侵权判定规则
一、完善性修正
二、同质修改
三、换质改动
四、污损行为
第三节 图片作品侵权判定规则
一、传播性变化
二、调整性改变
三、删减性改变
四、添附性使用
五、污损性使用
六、临摹
第四节 其他艺术作品侵权判定规则
第五节 权利的限制
一、因利用行为的必要改变
二、因作品传播之改动
第四章 公开权
第一节 立法比较研究
第二节 公开权本质研究
第三节 公开权的保护
一、公开权的价值
二、公开作品行为类型研究
三、行使公开权产生的法律效果
四、公开权“一次用尽”理论研究
第四节 披露权
一、披露权本质研究
二、披露权的保护
第五章 收回权
第一节 立法比较研究
第二节 收回权本质研究
一、因不行使权利而引起的收回权本质是一种利用权救济权
二、因违反或不履行出版义务而引起的收回权是一种合同解除权
三、为控制作品继续传播和利用之目的的收回权是一种著作人格权
第三节 收回权的保护
一、收回权行使条件
二、收回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接触权
第一节 立法比较研究
第二节 接触权本质研究
一、接触权是一种著作人格权
二、接触权本质上是一种控制权
三、接触权是一种积极权利
第三节 接触权的保护
一、美术作品原件转让后的权利问题研究
二、接触权的行使条件
第二部分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研究
第七章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体系
第一节 人格权救济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著作人格权的“退出式”救济权
一、关于妨害与侵害之虞
二、“退出武”责任
第三节 著作人格权的“割让式”救济权
一、对财产损害的救济
二、对非财产损害的救济
第四节 侵害著作人格权的责任体系研究结论
第八章 停止侵害
第一节 永久禁令
一、永久禁令的适用
二、不适用永久禁令的情形
第二节 临时禁令
一、临时禁令审查的原则
二、临时禁令审查的标准
三、侵害著作人格权行为的临时禁令适用
第三节 销毁侵权物和侵权用具
一、销毁侵权物和侵权用具的性质
二、销毁侵权物和侵权用具的适用条件
第九章 消除影响
第一节 赔礼道歉
一、关于“破坏良心的自由”的质疑
二、赔礼道歉的适用
三、适用赔礼道歉的限制
第二节 其他消除影响的方法
一、纠正声明
二、刊载判决要旨
第十章 赔偿损失
第一节 适用条件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
一、计算方法
二、计算公式
三、结果复核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一、赔偿原则
二、具体适用
三、赔偿标准
参考文献
附录司法案例
1.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害民间文学艺术权益纠纷案
2.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原告孟繁远诉被告内蒙古电影制片厂侵犯署名权纠纷上诉案
4.原告张雅文诉被告赵冬苓、《电视电影文学》杂志社、潇湘电影制片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5.原告何庆魁、高秀敏诉被告辽宁电视台、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广州市鸿翔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6.原告北京恒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7.原告张楚诉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侵犯署名权纠纷案
8.原告任梦璋、任梦龙、任梦熊、任梦云、任梦虎、任梦强、任萍诉被告河南省集邮公司、北京市东区邮票公司、北京市东区邮电局水碓子邮电支局、北京邮政局西区邮电局西外大街支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9.原告耿子涵诉被告北京摇太阳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摇太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10.原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原告张旭龙诉被告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2.原告吴筑清诉被告台海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3.原告李鹏诉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14.原告张扬诉被告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上诉案
15.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案
二、调整性改变
调整性改变一般指对图片作品内容没有明显增删,但是根据使用目的,对作品进行了一定处理或调整的使用方式。其中一类使用方式包括去色、背景化处理(将作品颜色变淡,做背景使用)、边缘模糊化等,这些是编辑出版中较常见的、正常的使用方式,虽然会对作品产生一定的改动,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作品表达的思想、情感、意志等造成影响,因此,这些改动行为一般仅侵犯修改权。另一类使用方式包括变色、变形(拉伸、扭曲)、滤镜处理(如像素化、模糊化、素描化、纹理化、描边、锐化等)、PS(如对作品局部进行处理等)。这些使用方式一般会对作品产生较大的改动,基于改动程度的不同,可能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权,也可能侵犯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甚至可能对作品产生丑化、贬损等不良影响(如通过扭曲的方式对作品中的人物进行污损),侵犯尊重作品权。
三、删减性改变
删减性改变一般包括裁切和拆分两种使用方式。
对于裁切而言,情况十分复杂,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情形:①对于作品边缘或空白处的极少量裁剪,此种情况虽然对作品产生了一定的改变,但一般不会对作品的外在表达和作者的创作意图产生影响。考虑到在编辑出版过程中,需要对作品进行微小的处理和改动,因此,此种行为可不认定侵权。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并非对所有作品空白处的裁剪都是不侵权的,如对于一些中国画和书法作品而言,“留白”的大小、位置关系对于整个作品的布局、意境表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这些空白处的裁剪,有可能会侵犯修改权,甚至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②对于作品内容的少量裁剪,如对作品背景、边缘的少量裁剪,未改变作品的主要创作表达,侵犯了修改权。如在表现少年儿童快乐童年的美术作品中,对儿童为主体的蓝天、白云、草地、鲜花等背景部分作少量裁切使用。③对作品主要表现内容的裁切,或对作品主要内容的割裂性裁切,影响、改变、歪曲了作者的创作表达,侵犯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对表达母亲怀抱婴儿时的母爱的美术作品,使用者裁切掉婴儿,仅保留妇女的图像使用,这种使用行为就歪曲、篡改了作者的创作本意。④对作品主要表现内容的割裂性裁切,对作品产生了贬损等负面影响,侵犯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尊重作品权。如对上述表达母爱的美术作品,仅裁切妇女胸部使用,使人产生性联想,这种使用行为就对作品表达的内容进行了贬损,对作品产生了负面影响。⑤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美术、书法作品的传播中,往往采取展现局部的方式,在明确标明“局部”的情况下,且该局部的裁切并未对作品产生负面影响,应视为一种正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