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是什么?也算非营利组织吗?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萦绕在我的脑际。日前我推荐一位MPA学生参加日本的一个公民社会领导力培训项目,据说竞争还蛮激烈,但他一路绿灯。可就在最后面试时他因被质疑缺乏在非营利组织的实践经验而落选。我诧异:他是一个商会的副秘书长呢。原来日本并不把商会视为非营利组织。据我所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如英国、德国等,在讨论非营利组织问题时一般都不包括行业协会。这是为什么?难道说行业协会属于营利性组织?当然不是。差异在于国情的不同。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行业协会是市场机制,不仅其生存发展的土壤是市场,而且行业协会本身属于市场体系的一部分,是为市场主体之一的企业提供各种保障和服务的内在机制。而市场经济是整个社会赖以存续的基础。既然市场经济是营利的,服务于营利的企业并内在于市场经济的行业协会就很难界定其在非营利之列。
王名 孙春苗 行业协会论纲
黎军 李海平 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研究
詹成付 关于社区建设的几个问题
曾少军 寻找消失的信任
论文
行业协会论纲
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研究
透析我国宫办型公益基金会体制特性及其
改革的现实选择——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的理论视角
试论我国非营利部门的法制环境指数
新兴工业化中的混合型统合主义——考察新加坡工会运动与劳资政三方代表协商机制
特别约稿·关于社区建设的几个问题
公民社会(下)麦克尔·爱德华兹(著)
案例
非营利组织筹款模式研究——兼论世界宣明会筹款模式
苏州行业协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转型期中国行业协会自律功能探析——以三鹿事件为例
书评
寻找消失的信任——兼与《中国民意与公民社会》著者
Tang.W.F.先生商榷
随笔
拜访德国物理学会
鸣谢
稿约
来稿体例
非强制性引导与强制性引导相比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强制性的特征是政府“我命你从、我令你行”,桐对人只能被动遵从和接受。这种执法模式容易导致被管理者的抵触心理,引发宫民间的摩擦和冲突,无形中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影响了其应有效果。相反,非强制性引导意味着政府把行业协会置于与其相互独立和平等的地位上,政府主要通过对话、协商、劝说的方式来引导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机制。这种柔性的政府行为方式增加了政府的亲和力和政府行为本身的可接受性,从而能够把政府的目的和意图潜移默化地渗透到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中,内化为行业协会法人完善其治理机制的内在精神资源,其发挥的作用力、影响力更强大更持久。这种管理效果显然是那种高高在上、强硬、僵化的强制性干预所无法企及的。因此政府通过非强制指引规范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应当成为政府培育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机制主要方式。当然,主要方式并不能等同于唯一方式,在政府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对协会法人治理予以强制干预的情况下,政府必须依法实施强制,这既是政府的权力和职责所在,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通过非强制指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