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是人类社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反腐败形势更加复杂,廉政建设任重而道远。
《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评价机制研究》对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态势进行了系统梳理,重点探讨了制度反腐新战略的作用机理和实际效果。在此基础上,从“机会——意愿——行为”的腐败滋生逻辑和“投入——过程——产出——影响”的绩效评价维度出发,构建了一套包括腐败控制指数和腐败感觉指数在内的、主客观相结合的惩防腐败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德尔菲法进行了指标筛选和赋权。
《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评价机制研究》开创性地将内容分析、统计分析等现代社会科学方法引入廉政研究领域,在理论和方法上推动了中国廉政研究的深入《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评价机制研究》所构建的腐败控制指数涵盖廉政工作的投入、过程和产出等方面,可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工作考核使用;腐败感觉指数侧重于廉政工作的结果和影响,可供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使用。
倪星,中山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兼职教授。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长期从事廉政政策、组织与人事管理、地方发展战略规划、公共部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近年来,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出版学术著作11种;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等课题50余项;为国家海洋局、长江水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武汉市委组织部、广东省委组织部以及广州、佛山、云浮、江门、中山、珠海、深圳等地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政改革和公务员培训活动担任咨询专家,开设公共管理类讲座数百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问题
一、研究意义
第二节 多学科视角下的腐败研究
一、政治学研究的优点与不足
一、社会学研究的优点与不足
三、文化学研究的优点与不足
四、经济学研究的优点与不足
第三节 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研究
一、腐败行为的经济学特征
一、腐败与反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与内容
一、研究方法
第五节 创新点与不足
第二章 文献评估
第一节 腐败与反腐败研究文献的数量增长
一、样本来源及指标设计
一、样本分析
三、总结及讨论
第二节 腐败与反腐败研究中的知识增长
一、腐败的定义与类型
一、当代中国腐败现象的表现与影响
三、当代中国腐败成因的解释与分析
四、反腐败的方略与对策研究
五、未来研究的展望
第三节 廉政工作评估的相关文献
一、指标的定义和类型
二、指标的衡量和测量方式
三、廉政工作的客观测量与主观测量
第三章 腐败发生机理与廉政战略选择
第一节 政府官员的理性“经济人”角色
一、政府官员腐败的成本-收益函数
二、贿赂型腐败中的政府官员行为
三、贪污型腐败中的政府官员行为
四、腐败发生的制度前提
第二节 政治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的制度安排
二、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的理论模型
三、公共权力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为取向
四、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失灵
五、公共权力失控与代理人腐败
第三节 经济上的政府管制与寻租
一、寻租活动与腐败的关系
二、公共权力代理人的寻租取向
第四节 廉政战略的类型与比较
一、三种不同的廉政战略类型
二、不同反腐败战略的成本-收益比较
第四章 国内外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评价机制的实践动态
第一节 透明国际与世界银行的廉政指数
一、透明国际的腐败感觉指数和行贿指数
二、世界银行的腐败控制指数
第二节 韩国首尔市反腐败指数
第三节 中国台北市政府廉政指标
第四节 中国内地廉政指标的相关探索
一、河南省社会廉政评价指标体系
二、天津市和北京市的廉政评价指标体系
三、杭州市腐败与治理状况的诊断性调查
四、深圳市廉政评估指标体系
……
第五章 当前腐败与反腐败工作的趋势判断
第六章 中国廉政战略转型及其效果分析
第七章 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评价指标的构建和筛选
第八章 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评价机制的操作建议
附录 腐败感觉指数调查问卷
参考文献
后记
(三)以法律规范为核心的定义
这种定义往往从法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衡量腐败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典型的说法即腐败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即腐败的典型形式就是那些以贪污、贿赂为主要表现形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主流定义的质疑与反驳
腐败行为一般被看做政府官员为谋求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但这一经典定义也遭到了质疑和挑战。有学者认为,经典腐败定义本身需要反思,腐败判断是一个规范命题。立足于某一领域或强调某种性质的腐败定义,一旦被要求具有全称约束力即普遍有效,可能会出现不成立或不相容的情况。如腐败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官员,腐败的手段也不一定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公共权力,腐败的动机或目的也不一定是为了谋取私人利益。以上对腐败定义若干条件的质疑已经威胁到定义的成立与否。因此,学界应该摆脱长久以来从经济或政治的特定领域理解腐败的固化思维,转而朝向腐败概念本身,在这种思维转换的契机下,伦理的方法可能成为我们把握腐败概念的有力武器。
关于腐败类型的分析,何增科认为,中国转型期的腐败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①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数量,可以将腐败划分为个体腐败和群体腐败,后者是指某个或某些单位的公职人员大规模地或集体性地从事腐败活动,诸如“窝案”、“串案”、单位犯罪、部门或行业性以权谋私行为等就属于群体腐败的范畴。②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层级分布状况,可以将政治腐败划分为高层腐败(省部级以上官员)、中层腐败(县处级以上)和基层腐败或低层腐败。③根据腐败行为发生的领域或部门,可以将腐败划分为政治与行政领域的腐败、经济领域的腐败和社会领域的腐败,并可在每一领域中进行细分。④根据腐败行为动机的不同,可以将政治腐败划分为逐利型腐败、徇私型腐败和因公型腐败。⑤根据不同形式腐败制度性成因的差异,可以将政治腐败划分为传统型腐败、过渡型腐败和现代型腐败。⑥根据腐败交易中各参与方的得失情况,可以将腐败划分为互惠型腐败(又称交易型腐败)和勒索型腐败。⑦根据腐败行为违法违纪程度和直接危害程度,可以将腐败划分为轻微腐败、一般腐败和腐败犯罪,后者又可细分为普通腐败犯罪和严重腐败犯罪。⑧根据领导层、官员和民众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宽容程度排序,参照美国学者海登海默的分类法将腐败划分为白色腐败、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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