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首部研究《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的法学专著,霍政欣所著的《1970年UNESCO公约研究--文本实施与改革》填补了我国法学界对“1970年公约”的研究空白,对于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促进执法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该公约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并为我国制定全面的文物追索战略奠定了理论基础。
本书结合大量缔约文件、各国法律、学理与实际案例,对“1970年公约”各个条款的准确含义、其在主要国家的实施状况及其改革现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勾勒出公约的改革路线图,对公约的改革前景进行了展望。本书的重要与创新之处还在于它对中国加强履约、完善国内立法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并对中国如何参与公约的改革进程提出了反映中国立场、符合中国利益的独到见解。
序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国际条约的一般性问题
三、“1970年公约”的缔约过程与价值导向
第二章 公约的文本
一、序言
二、文化财产的定义
三、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
四、文化财产所有权的非法转让
五、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机构
六、惩罚措施
七、被占及被管辖领土
八、国际合作
九、教育与公众意识的提升
十、总结与评价
第三章 公约的实施
一、概述
二、美国
三、英国
四、瑞士
五、日本
六、中国
第四章 公约的改革
一、改革的背景
二、公约成员国特别大会的主要决议
三、附属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要决议
四、附属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主要决议与“操作指南”要点
五、前景展望
附录 公约的中文译本:分析与校正
主要参考文献
(三)条约的生效
一国在做出确定其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国际行为之后,该条约对其产生法律拘束力,还需要具备一个条件,即条约本身生效。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依条约的规定或依谈判国的协议;倘无此种规定或协议,条约一俟确定所有谈判国同意承受条约之拘束,即行生效;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如系于条约生效后之一日期确定,则条约自该日起对该国生效。
概言之,对于多边国际条约,生效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承受拘束之日起生效。这种方式多适用于封闭式条约,如《北大西洋公约》;第二,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生效,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1970年公约”采取了第二种方式,细言之,依据公约第21条,它在收到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后的3个月开始生效,但这只对那些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业已交存其各自的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国家生效。对于任何其他国家,公约则在其批准书、接受书或加人书交存后3个月开始生效。
“1970年公约”通过后,厄瓜多尔率先于1971年3月24日交存接受书;紧接着,保加利亚与尼日利亚分别于1971年9月15日及1972年1月24日交存批准书。据此,公约于1972年4月24日生效。对于中国而言,经国务院核准,我国于1989年“接受”该公约,并于该年11月28日将接受书交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因此,“1970年公约”自1990年2月28日起,正式对我国生效。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这不仅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也是国际习惯法“条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uanda)的要求。尽管如此,当事国一方可以在某些有限情况下退出公约,如依照条约之规定,或经全体当事国于谘商其他各缔约国后表示同意。
“1970年公约”规定成员国可以退出公约,但未规定退约需满足的情形。因此,各国有权选择退出公约。不过,依据第23条,退约需以书面文件通知,并须将退约书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退约在收到退约书后12个月生效。需要指出,退约是一个单独的法律行为;换言之,一个国家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意味着它退出“1970年公约”,反之亦然。譬如,美国于1984年退出教科文组织,直至2003年才重新加入该组织,但这并不影响“1970年公约”对美国的效力。迄今为止,尚无国家退出本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