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在中国大学里教授宪法学的教师来说,什么是中国宪法学迄今仍然是一个不能不解答,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又很难让人非常自信地给出明确答案的问题。虽然,中国宪法学需要从世界各国,尤其是那些宪政发达国家的宪法实践和宪法理论中汲取经验教训和思想资源,但是它若要有资格成为一门为中国人自己的宪政事业作出贡献的学问,它理应是在研究中国人自己面临的特殊宪法问题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学问。
本书对中国宪法序言所进行的体系化思考算是对这项事业不懈努力的结果。如果学界认同,它就是这项事业的组成部分,那对我来说则是莫大的荣幸。
对于一个在中国大学里教授宪法学的教师来说,什么是中国宪法学迄今仍然是一个不能不解答,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又很难让人非常自信地给出明确答案的问题。虽然,中国宪法学需要从世界各国,尤其是那些宪政发达国家的宪法实践和宪法理论中汲取经验教训和思想资源,但是它若要有资格成为一门为中国人自己的宪政事业作出贡献的学问,它理应是在研究中国人自己面临的特殊宪法问题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学问。建构中国宪法学是所有教授和研究中国宪法的学者的共同事业,本书对中国宪法序言所进行的体系化思考算是对这项事业不懈努力的结果。如果学界认同,它就是这项事业的组成部分,那对我来说则是莫大的荣幸。
中国宪法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源于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宪法序言的复杂性。只要看一下学界关于中国宪法及其序言的相关争论,我们就能深切地体会到这一点。面对这些争议,也许唯有适切地提问,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研究。我国宪法序言具有怎样的构造?宪法序言中的事实性陈述与规范性陈述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历史事实中真的包含着可以毫无争议地推导出规范性结论的规律吗?可以从整部宪法具有法律效力推导出宪法序言在整体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吗?对于宪法序言中的规范性部分,宪法序言中的历史事实部分究竟意味着什么?宪法序言是否包含着宪法的根本性规定?这种规定又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整部宪法的根本性规定之一?可以将宪法序言中的根本性规定归结为“国家根本任务”吗?“国家根本任务”是我国宪法中抽象程度最高的公共福祉条款吗?其与基本权利规范以及国家机构规范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性?可以将宪法总纲中关于公共福祉的纲领性条款视为是对“国家根本任务”的具体化吗?宪法序言中的意识形态与“国家根本任务”之间是什么关系?宪法序言中的意识形态对我国当前宪法实施具有何种影响?能否对其进行规范主义的重构,从而为突破我国宪法实施理论面临的困境而找到一个可以被广泛接受的路径?宪法序言与作为宪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看不见的宪法”之间是什么关系?可以以宪法序言为切入口探究“看不见的宪法”吗?对凡此种种问题的解答,都是在试图揭示“不会说话的文本”的意义。在那些经过缜密论证并不断积累起来的意义面前,理性的人们才有可能达成宪法共识。这种共识的确很重要,因为它是我们的宪法能够有效运转起来必须具备的精神条件。
这本书是我从事宪法研究以来的处女作,它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虽然我已经为之付出了七年之久的辛劳,但从不认为那完全是我个人的成绩。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林来梵教授致敬,他的悉心指导具有无可替代的方法论意义;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也是在我生活比较窘困的时期,我的母亲焦家林和妻子王燕为家庭付出了太多,这本书是对她们最好的精神回馈;我很幸运,在扬州大学法学院遇到一些善良、宽容而睿智的同事,他们是蔡宝刚教授、钱玉林教授、张清教授、卢彪教授、马荣春教授、高永明副教授、李云波副教授、徐祖澜副教授,本书的顺利写作与他们的鼓励与支持密不可分,在此向他们致以诚挚的谢意;在安排本书出版的过程中,清华大学出版社朱玉霞博士作了很多细致入微的工作,我要向她表示深深的谢忱。另外,本书的出版获得扬州大学出版基金资助,我必须向扬州大学致谢。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论题研究的缘起
第二节论题研究的意义
一、 理论意义
二、 实践意义
第三节国内外研究成果概述
一、 国内研究状况
二、 国外研究状况
第四节研究方法与基本架构
一、 研究方法
二、 基本架构
第二章宪法序言的由来与构造
第一节宪法序言的产生与演变
一、 宪法序言的概念
二、 宪法序言的产生
三、 宪法序言的演变
第二节宪法序言的内容构成及逻辑结构
一、 宪法序言的内容构成
二、 宪法序言的逻辑结构
第三节宪法序言的语句构成
一、 事实性陈述语句
二、 规范性陈述语句
三、 两种语句的关系
第三章宪法序言中的根本法
第一节比较法视野下的根本法
一、 实在法意义上的根本法与超实在法的根本法
二、 作为宪法的根本法与作为宪法之一部分的“根本法”
三、 形式意义上的根本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根本法
四、 可以司法适用的根本法与不可司法适用的根本法
第二节我国学界的见解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我国宪法序言中的根本性规定
一、 关于该论题的比较法考察
二、 我国学界对该论题的探讨
第四节规范宪法学的立场与观点
一、 立场的重要性及事实论的谬误
二、 规范主义的立场
三、 规范主义的论证思路与见解
第四章宪法序言的法效力
第一节宪法序言法效力问题的缘起
第二节宪法序言法效力的比较法分析
一、 美国宪法序言的法效力
二、 德国基本法序言的法效力
三、 法国宪法序言的法效力
四、 日本宪法前言的法效力
五、 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与司法实践状况
第三节我国学界的各种观点及其论证结构
一、 全部无效说
二、 全部有效说
三、 部分有效说
四、 各种学说争论的焦点及本书的论证思路
第四节探究序言法效力的两个前提性问题
一、 效力乃规范的本质属性
二、 序言中的“事实”究竟意味着什么
第五节序言法效力的规范主义界说
第五章国家根本任务的法性质
第一节比较法视野下的国家任务
一、 国家任务在宪政史上的演变
二、 国家任务的实在法比较分析
三、 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任务的规定
第二节国家根本任务与国家目的
一、 国家根本任务从属于国家目的
二、 建构我国国家目的的必要性
第三节国家根本任务与公共利益
一、 公共利益及其宪法化
二、 作为公共利益的国家根本任务
第四节国家根本任务的法效力
一、 国家根本任务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二、 国家根本任务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第六章宪法意识形态与宪法实施
第一节宪法实施理论背后的意识形态之争
第二节宪法意识形态的构造与规范属性
一、 意识形态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表达形式
二、 宪法意识形态与执政党的相互依存关系
三、 关于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规范主义性质
四、 宪法意识形态的政治法属性
第三节宪法实施的政治与法律双重性质
第四节作为国家统合原理的宪法意识形态
第七章认真对待“阶级斗争条款”
第一节两种对立性解读及存在的问题
一、 一个已经死亡的条款
二、 一种分享根本法荣光的规定
三、 规范主义的思路与方法
第二节规范内涵与立法目的
一、 规范内涵
二、 立法目的
第三节宪法界限
第四节效力表现形式
第五节限缩解释的必要性
第八章何谓“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节“根据宪法,制定法律”仅仅是个修辞吗
第二节全国人大在宪法之上,还是之下
第三节宪法作为立法根据的形式性理由
第四节宪法作为立法根据的实质性理由
第五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立法者的宪法义务
第九章宪法序言与“看不见的宪法”
第一节宪法序言奠定宪法的政治法基调
第二节宪法文本只是宪法整体的显在部分
第三节却伯的“看不见的宪法”思想及其启示
一、 为何从文本转向“看不见的宪法”
二、 “看不见的宪法”为何不同于不成文宪法
三、 如何才能显现“看不见的宪法”
四、 “看不见的宪法”对我国宪法学的启示
第四节探视“看不见的宪法”的宪法序言之窗
一、 政治权力事实与“看不见的宪法”
二、 政治运行实态与“看不见的宪法”
三、 把握“看不见的宪法”的规范主义进路
四、 勿因“看不见的宪法”而轻慢宪法文本
第十章关于所谓“更为妥当”的宪法序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