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是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所有法域的法学家历经25年通力合作的结果,它承载了促进欧盟各国私法发展的殷殷希望。欧洲私法的统合是近十几年来欧洲乃至全球学者关注的话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这里交汇、融合,展现着绝无仅有的独特魅力,成为世界范围内比较法研究的最新素材。尤其是通过《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人们能看到各国私法之间的相似性和相互影响,以及这些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看作是全部欧洲文化遗产的区域性表现。《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为欧洲私法理念提供一个新的基础,增进相互理解并促进对欧洲私法的集体研究。它将对欧盟各国的内国法和共同体法以及欧盟之外的法制改革项目产生深远的影响。《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英文版自2009年10月出版以来,已经被翻译成6种文字。
高圣平,湖北省仙桃市人,中国致公党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1993—1996年)、民商法学博士(1999—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02—2004年)。具有律师(1992年)、经济师(金融)(1997年)、国际商务师(1997年)、企业法律顾问(1998年)资格。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方向和讲授课程有民商法、MBA商法、物权法、债与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土地法和物业管理法;出版有《担保法论》、《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中国土地法制的现代化》、《新公司法与国企改制》、《担保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动产抵押制度研究》、《保证合同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研究》等多部专著;另出版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卷)》、《土地法制改革》、《侵权法的统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现代西方私法的演进》等多部译著;于上述领域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十余项。
导论
学术贡献者和资助者
原则
条文对照(导入)表
条文对照(导出)表
示范规则
第一卷 一般规定
第二卷 合同及其他法律行为
第三卷 债务及相应的债权
第四卷 有名合同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卷 无因管理
第六卷 侵权责任
第七卷 不当得利
第八卷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第九卷 动产担保物权
第十卷 信托
附录·定义
索引·词汇表
译后记
的要求进行谈判,并对因违反本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①对于合同关系此后的阶段,作了如下规定:
行为人履行债务、行使债权、就债务不履行寻求救济或提出抗辩、行使解除合同债务或合同关系的权利,均有义务遵守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②
违反此义务并不自动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但可以阻止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信赖权利、寻求救济或行使抗辩。《欧洲合同法指导原则》规定:“从合同的磋商谈判到其所有条款均得以实现,各方当事人均有遵守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的义务。”③该原则还就履行单独规定了一项条款:“每一份合同必须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当事人仅在依合同订立之目的时才能从合同权利和条款中获益。”④将这些规定综合在一起,可以看出,《欧洲合同法指导原则》的规定比《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要宽泛一些,但在实际效果上两者是否有很大的差异,则可能还存在疑问。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中的许多特殊规定,可以被认为是不允许人们依赖于其自身的非法、不诚实或不理性的行为的理念的具体化。比如,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如果通过采取合理措施本可以减少的,则债务人对此种损失不承担责任。⑤又如,在采取某些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措施之前,应给予合理的通知。而且,有些规则规定,仅在人们出于诚信时,才允许其依赖表面的状况。⑥就可撤销合同的规则而言,虽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脱离非基于真正的合同自由而订立的合同,但也会产生一些附带效果,即阻止对方当事人从欺诈⑦、强迫或威胁⑧等行为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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