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具有如下特点:
①简明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在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以简明扼要的方式传达给学习者,不强调理论阐述的全面性与深度。学习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把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
②新颖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及时吸收了新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尽可能多地采用了官方发布的新近案例,也糅合了新近的理论研究成果。学习者能够借此掌握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新知识与新理论。
③生动性。本书各章均采用了案例与理论紧密结合的撰写方式,用案例生动凸显各章的重要知识点,通过案例形象说明各章的理论难点。学习者可以通过案例的学习比较轻松地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总之,本书是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简明生动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既适合高等学校法律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使用,也适合公务人员、法律人士等使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也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本书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进行编写,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律实务紧密结合,及时吸收了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最新颁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大量采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新近行政诉讼案例,全面反映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学科的基本内容,涵盖了该学科最重要的知识信息。
全书分上、下两篇,即行政法篇与行政诉讼法篇。上篇主要对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等进行了介绍,重点阐明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的内容。下篇主要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等进行了介绍,重点阐明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证据规则、诉讼程序、法律适用、裁判形式以及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①简明性。本书重在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以简明扼要的方式传达给学习者,不强调理论阐述的全面性与深度。学习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把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②新颖性。本书及时吸收了最新颁行的行政法律规范,尽可能多地采用了官方发布的新近案例,也糅合了新近的理论研究成果。学习者能够借此掌握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新知识与新理论。③生动性。本书各章均采用了案例与理论紧密结合的撰写方式,用案例生动凸显各章的重要知识点,通过案例形象说明各章的理论难点。学习者可以通过案例的学习比较轻松地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总之,本书是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简明生动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既适合高等学校法律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使用,也适合公务人员、法律人士等使用。
黄先雄,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2010-2011年访问学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法学教育。近年来,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省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七项;出版学术专著《司法谦抑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行政诉讼中的权力关系》(中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执行主编全国首届行政诉讼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权利与权力的博弈——行政诉讼法修改纵横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行政规制论丛》(2009年卷、2011年卷,法律出版社出版);主编或参编《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多部;在《法学》《比较法学研究》《行政法学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其中数篇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复印、《法制日报》内参转载或《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
上篇 行政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四节 信赖保护原则
第五节 行政公开原则
第六节 正当程序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三节 受委托组织
第四节 行政公务人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第四节 行政法律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五节 具体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章 抽象行政(法律)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
第二节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章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
第一节 行政命令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强制
第四节 行政征收
第七章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
第二节 行政确认
第三节 行政给付
第四节 行政奖励
第五节 行政裁决
第八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节 行政协议
第二节 行政事实行为
第三节 行政指导行为
第九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第十章 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
第一节 行政补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行政复议
下篇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功能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肯定性规定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性规定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第四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五节 共同诉讼与行政诉讼代表人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期限
第三节 证据的调取与保全
第四节 质证与证据的采信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其处理规则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五节 执行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中的其他程序制度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判决
第二节 行政诉讼裁定
第三节 行政诉讼决定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后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一般许可与特别许可
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一般许可主要是针对没有特殊限制领域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发放许可证,通常没有数量限制,比如申请驾驶执照等。特别许可是指除了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的限制,譬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就是典型的特别许可。特别许可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通常有数量控制。
(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以许可的排他性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又称为独占许可,顾名思义,就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获得某种行政许可后,其他行政相对人不得再获得该项许可,典型例子就是商标许可,具有排他性。非排他性许可又称为共存许可,是指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都能获得许可,实践中的许可大部分是非排他性许可。
(三)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行为许可主要是针对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在内容仅限于许可被许可人进行某项活动,无需对申请人的资格权能进行审核。资格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过一定考核程序,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一定的证明文书,赋予其相关的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会计从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等。一般来说,资格许可中同时蕴含了对申请人的行为许可。
(四)立法上的分类
在实定法上,《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划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类,并针对不同许可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
1.一般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没有特殊限制领域,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经法定程序的审核之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也就是说,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譬如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了一般许可的适用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特许
国家或行政机关基于社会、经济等公共事务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行政机关的权力直接赋予行政相对人,是谓特许。《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对特许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认可
认可主要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某方面技能的认定,譬如国家举行相关的考试,对于成绩合格者作出认定,赋予合格者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资质。《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对认可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由此可以看出,认可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促进从业者提高水平或者某方面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
4.核准
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对核准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的功能是为了防止危险、保障安全,没有数量控制,没有经过核准的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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