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恐怖主义法研究》以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为研究对象,详细阐释了其概念、原则、体系建设、组织建设等基本维度,探讨了恐怖主义法中关于组织与人员认定、防范与控制、应对与处置、行政措施、国际合作以及保障和法律责任等部分,从理论上进一步确认了反恐怖主义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绪论:反恐怖主义立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第一章 反恐怖主义法概述
第一节 反恐怖主义法的基本概念
一、恐怖主义
二、恐怖活动
三、恐怖活动组织
四、恐怖活动人员
第二节 反恐怖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和人权保障原则
二、专群结合、联动配合原则
三、全民反恐原则
四、标本兼治、系统防控原则
第三节 当代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述评
一、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基本概况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基本评价
第二章 反恐怖主义组织建设
第一节 反恐怖主义组织建设的一般问题
一、反恐怖主义组织的形式
二、反恐怖主义组织的性质与地位
三、反恐怖主义组织法的法律层级与立法体例
第二节 国外反恐怖主义组织建设述评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反恐怖主义组织建设述评
二、国外反恐怖主义组织建设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主义组织建设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设立及运行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情报机构的设立及运行
三、我国反恐怖主义国家力量及联动配合机制建设
四、我国反恐怖主义社会力量建设
五、反思与完善
第三章 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认定
第一节 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认定的一般问题
一、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认定立法的重要意义
二、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认定立法概况
第二节 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认定法律制度的内容
一、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的认定主体
二、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的认定标准
三、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的认定程序
四、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的认定后果
五、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认定的监督与救济
第三节 我国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尽快制定和出台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认定的配套法规
二、完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程序
三、完善恐怖活动组织与人员认定的监督与救济制度
第四章 恐怖主义防范与控制
第一节 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一、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二、世界各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的经验与启示
三、我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的基本路径
第二节 涉恐高危行业安全防范
一、网络安全管理
二、安全查验与身份查验、登记
第三节 涉恐危险物品管控
一、危险物品与恐怖主义
二、国际社会与各国反恐立法中危险物品管控的立法概况及启示
三、我国的涉恐危险物品管控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恐怖主义融资
一、反恐怖主义融资概述
二、国际社会与各国反恐怖主义融资立法概况及启示
三、我国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制度
第五节 情报信息
一、情报在反恐怖斗争中的作用
二、世界各国反恐怖主义情报机制建设概况及启示
三、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中的情报信息制度
第五章 宗教极端主义与去宗教极端化
第一节 宗教极端主义与去宗教极端化的一般问题
一、宗教极端主义
二、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关系
三、去宗教极端化
第二节 国外宗教立法实践及对我国去宗教极端化的法律启示
一、中亚地区国家宗教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二、南亚地区国家宗教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三、土耳其宗教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俄罗斯宗教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五、结语
第三节 我国去宗教极端化立法的思考
一、在国家层面对去宗教极端化的立法思考
二、在地方层面对去宗教极端化的立法思考
第六章 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的社会化改造
第一节 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化改造的一般问题
一、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化改造概述
二、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化改造的法律要求
三、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化改造的必要性
第二节 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化改造的实施
一、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化改造的内容
二、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化改造的实施阶段
三、涉恐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化改造的具体内容及注意问题
第三节 涉恐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安置教育
一、涉恐罪犯的社会危险性评估
二、涉恐罪犯的安置教育
第七章 涉恐行政调查及强制措施
第一节 涉恐行政调查的一般问题
一、涉恐行政调查的基本含义及价值独立性
二、涉恐行政调查的程序
三、相对人救济
第二节 涉恐行政调查的基本方式
一、盘问与询问
二、技术鉴定
三、调取物证、书证和相关信息资料
四、恐怖活动嫌疑财产查询
五、检查
第三节 涉恐行政调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涉恐行政调查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二、强制传唤
三、嫌疑入强制约束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
第八章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与秩序恢复
第一节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与秩序恢复的一般问题
一、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基本原则
二、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基本措施
三、恐怖事件应对处置后的秩序恢复与重建
第二节 我国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法律制度
一、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法律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二、我国的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机制
三、我国的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措施
四、我国恐怖事件应对处置中的媒体报道管控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秩序恢复与重建法律制度
一、我国反恐怖秩序恢复与重建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反恐怖秩序恢复与重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九章 反恐国际合作
第一节 我国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法律实践
一、依托联合国反恐平台,充分发挥联合国在国际反恐中的主导作用
二、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反恐平台,构建区域性反恐合作机制
三、依托重要的双边合作平台,推动国与国之间多领域反恐合作
四、依托国内法平台,构建本国内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推进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节 我国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基本制度
一、反恐怖国际合作的依据
二、反恐怖国际合作的主体和内容
第三节 出境反恐
一、出境反恐的正当性分析
二、国际社会关于出境反恐的立法概况及启示
三、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出境反恐的法律规制
第十章 反恐保障
第一节 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般性保障
一、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技术保障
三、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的征用与补偿
四、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的抚恤优待
第二节 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的相关人员保护
一、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相关人员保护的重要性
二、外国反恐怖立法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相关人员保护的规定
三、我国反恐怖立法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相关人员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涉恐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对反恐中“第三方义务”主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对个人和单位妨碍反恐怖主义工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对单位违法行为的特别行政责任
第二节 涉恐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涉恐犯罪行为的罪名设置及一般刑事责任
二、涉恐犯罪行为的特殊刑罚适用
三、涉恐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
第三节 反恐怖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与处理
一、反恐怖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二、对反恐怖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的检举控告
规范性法律文件简称与全称对照表
参考文献
后记
《中国反恐怖主义法研究》:
(二)反恐怖主义法中警察权扩张的界限问题
基于恐怖主义对国家与公民的危害性以及其手段的特殊性,以普通方式很难有效预防和打击,必须动用更强大的国家力量才足以应付。公民权利的保障也强调必须置于社会安全的基本框架内才能考虑。公民权利的现实保障也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如果在日趋复杂和严峻的恐怖主义犯罪局势下,片面强调公民权利的绝对保护,弱化对社会的必要控制,必将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而警察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是反恐怖主义斗争的主力军,因此在反恐怖主义法中适当地扩张警察权成为必然。然而,警察权自身具有自我扩张和膨胀的能力,必然会倾向于扩大自己边界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支配与管理。如何以宪法为指引,在反恐怖主义法中明确警察权扩张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明确性。综观世界各国的反恐怖主义态势,不难发现其在思维与技术路径上具有一致性,即高举国家利益的旗帜,通过反恐怖主义立法强化扩张警察权,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恐怖主义现实威胁。但警察权在打击恐怖主义这一特定背景下的扩张,使公民权利必然相对地受到限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面临挑战,并引发诸多争议。警察权的扩张应在公民自由与国家安全中尽可能寻求平衡,以实现政治利益的最大化。而其扩张界限的明确,有助于实现警察权与公民权在反恐怖主义法中的平衡。反恐怖主义法中警察权的强化,主要表现在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分子认定权、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权、反恐怖主义的紧急处置权、反恐怖主义特别侦查权等方面。其扩张界限应有一个正义的底线,明确警察权扩张不得触碰公民基本权利的核心部分,即前述的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免予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权,思想和良心、宗教与信仰的自由权,司法救济权等不可克减的公民权利。这些核心权利构成了正义的底线,也是警察权在反恐怖主义立法中扩张的最大边界。一方面,明确警察权扩张的界限可以避免警察机关及其人员因恐怖主义活动的存在而产生“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观念,继而导致人人自危;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警察机关及其人员以反恐的名义、打着反恐的旗号肆意干涉和侵犯公民权利。作为反恐的义务主体,警察承担着保障社会公众安全与自由的责任,在反恐过程中无论是公民的安全还是自由与权利受到侵害,警察都难脱责难,这种两难处境也使警察压力重重,在反恐怖主义立法中明确警察权扩张的界限,则可有效地化解这一难题,使警察在打击恐怖主义时免除后顾之忧。
2.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有限性。在警察权扩张界限明确的前提下,还需在反恐怖主义立法中明确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有限性,强调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警察权扩张的适用时间、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的有限性。反恐怖主义立法中警察权的扩张在时间上只能是短暂的,不应成为社会的常态,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打击国内外的恐怖主义犯罪,适用对象必须限定为涉恐人员。如果不设定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有限性,不仅背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社会民主的发展趋势。另外,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有限性还应在反恐怖主义立法中体现出对其权力行使的监督与制衡。宪法要求任何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与制衡,对反恐怖主义立法中的警察权,在适当扩张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其监督与限制。根据宪法的权力制衡原则,在反恐怖主义法中应加强司法机关对扩张后的警察权行使审查与监督的制衡权力,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对反恐怖主义中警察权的监督与制衡。唯有如此,才能防止反恐怖主义法中警察权的扩张超出权力边界,损害宪法的权威性,侵蚀公民的基本权利,给预防、打击恐怖主义带来危害与阻碍。因此,必须在反恐怖主义立法中强调警察权扩张界限的有限性,方能保证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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