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151种治安案件统一案由的认定界限、处罚标准与相关执法参考(套装上下册)
定 价:198 元
- 作者:佚名
- 出版时间:2011/5/1
- ISBN:9787510703751
- 出 版 社:中国长安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44
- 页码: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图解151种治安案件统一案由的认定界限、处罚标准与相关执法参考(套装上下册)》以图表的形式,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的通知》为大纲,对该《通知》规定的151种治安案件的案由逐一进行阐述。
《图解151种治安案件统一案由的认定界限、处罚标准与相关执法参考(套装上下册)》在每一具体案由的写作上,分为“概念”、“违法构成要件”、“认定界限”、“处罚标准”与“相关执法参考”等五个板块,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5年来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梳理,针对公安民警在治安执法中容易忽视和误解的关键问题、疑难问题,一一予以解答,重点介绍了该行为与相关刑事案件的界限以及该行为与类似行为的界限。
《图解151种治安案件统一案由的认定界限、处罚标准与相关执法参考(套装上下册)》在编写过程中,查阅了截止到2011年3月1日前有关部门正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已经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在写作中予以排除,同时,吸纳了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具体案由的认定有影响的内容,例如,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调整了部分案由&认定界限&部分的内容,再如,根据公安部2010年11月颁布的《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内容,对本书&相关执法参考&部分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以确保本书内容上的新颖性。
上 册
第一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29种)
一、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l款第l项)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l款第2项)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l款第3项)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l款第4项)
五、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l款第5项)
六、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七、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八、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九、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十、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
十一、强行进人大型活动场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l款第l项)
十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l款第2项)
十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污辱性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l款第3项)
十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l款第4项)
十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l款第5项)
十六、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l款第6项)
十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l项)
十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2项)
十九、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
二十、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
二十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l项)
二十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l项)
二十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
二十四、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
二十五、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
二十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l项)
二十七、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
二十八、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3项)
二十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4项)
第二章 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24种)
三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三十、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
三十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
三十三、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l项)
三十四、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
三十五、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限走向的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3项)
三十六、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3项)
三十七、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l款)
三十八、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l款)
三十九、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
四十、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l项)
四十一、在铁路线上放置阻碍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
四十二、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2项)
……
第三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30种)
下册
第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的条件(68种)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 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 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 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
第十九条 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