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实务指南》将作为规范公安民警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性用书,以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为基础,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依据,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线民警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执法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结合执法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重点对执法依据、操作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讲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自2008年9月公安部党委部署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及各部门、各警种紧密结合实际,高度重视、积极探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持续地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但与此同时,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民警执法素质不高,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知道在执法活动中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为了帮助广大公安民警及时、有效地掌握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提高执法能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会同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了《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出版项目,并得到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
第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与方法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的违法行为
四、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范的违法行为
第三节 非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车
二、违法装载
三、突然猛拐
四、攀扶行驶
五、逆向行驶
六、不按规定让行
七、违法占道行驶
八、追逐或曲折竞驶
九、扶身并行
十、畜力车驭手违法
十一、违反交通信号
第四节 行人与乘车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违法横过道路
一、违法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违法扒车、强行拦车
四、违法占用车行道
五、违法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节 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违法占用道路
一、违法挖掘道路
二、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安全通行
四、道路管理瑕疵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操作实务
第一节 《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解读
一、《程序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工作规范》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 《程序规定》总则
一、《程序规定》制定的目的与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主体及《程序规定》的实施范围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原则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管辖
一、对交警执勤执法中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管辖以及管辖争议的解决
一、对交通技术监控资科记录的违法行为的管辖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
第四节 调查取证
一、交警执勤执法中的调查取证
一、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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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及量罚适用标准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制作
(六)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
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程序规定》对执法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执法行为举止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二是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七)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程序规定》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规定。一是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二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二、《工作规范》的主要特点(一)增加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具体规定为了增强口头警告的可操作性,《工作规范》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是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三是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明确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在不具备驾驶人停车接受处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条件下,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四是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提示方式。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安全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二)细化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用语,杜绝冷、硬、横的现象,《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了执勤执法用语。一是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规定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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