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同类文献中的开山之作,本书分析了中非经济关系所面临的独特法律挑战,并对产生于中非经济关系的争议解决机制作了梳理。本书分析了在贸易、投资和商事关系中实际应用的一些现有争议解决机制,并从学术和政策考量方面提出了其他一些可供选择的方式。本书在非洲和中国被一些法学院选作教材使用。本书中文版的出版,将会吸引更多感兴趣的学者、学生、律师和决策者。
朱伟东教授是中国国内研究中非商事争议解决的少数杰出学者之一,本书能被他翻译成中文出版,本人深感荣幸。
作为同类文献中的开山之作,本书分析了中非经济关系所面临的独特法律挑战,并对产生于中非经济关系的争议解决机制作了梳理。
本书在2011年出版,恰逢中非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闭幕。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通过了许多雄心勃勃的行动计划。随着大部分行动计划的落实,中非合作呈现出越来越好的发展势头。
本书中文版的翻译工作进行之时,恰逢中非第二次峰会于2015年12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此次峰会旨在配合非盟《2063年愿景》这一非洲战略,将中非合作提升到新的水平。
在2006年召开的第一次中非峰会上,中非经济合作初具雏形,中非贸易额尚未突破1000亿美元。现在这一数字已经翻倍,数以千计的中国企业在非洲经商或进行直接投资,投资额已达数百亿美元。在此情况下,中非经济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一套便捷、高效、适应双方文化,又能被双方政府接受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书分析了在贸易、投资和商事关系中实际应用的一些现有争议解决机制,并从学术和政策考量方面提出了其他一些可供选择的方式。本书在非洲和中国被一些法学院选作教材使用。本书中文版的出版,将会吸引更多感兴趣的学者、学生、律师和决策者。我希望本书能够唤起更多人的热情,重新激发起对相关政策和学术的辩论,从而为中非经济关系的持续改善做出贡献。
翁·基达尼(WON KIDANE),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美国乔治亚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与比较法硕士、美国伊利诺伊斯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优等成绩)。2001年9月至2005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律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6月至2008年6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做访问助理教授。2008年6月至今在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院工作,现为西雅图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自2013年2月至今,基达尼教授还兼任亚的斯法律事务所(ADDIS LAW GROUP LLP)主任。 基达尼教授的教学、研究领域涵盖国际仲裁、国际诉讼、国际法和比较法;执业领域包括国际仲裁、国际诉讼。他独立或合*出版*作多部,包括《中非争议解决:仲裁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分析》(China-Africa Dispute Settlement: the Law, Economic and Culture of Arbitration)、《移民的全球问题》(Global Issues in Immigration,与Raquel Aldana,Beth Lyon and Karla McKanders合*)、《战争诉讼:大规模民事伤害与厄立特里亚一埃塞俄比亚争端》(Litigating War: Mass Civil Injuries and Eritrea—Ethiopia Claims,与Sean MurphyandThomast R. Snider合*)。他已在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Fordha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Emor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等期刊发表论文几十篇。基达尼教授是美国律师协会会员、美国国际法协会会员、非洲利益团体共同主席、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员、亚的斯亚贝巴商会和行业协会仲裁员、非洲研究协会会员等。 朱伟东,河南省汝南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自2008年起,他先后在剑桥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在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任访问研究员;曾被评选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他还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非洲史学会理事、中国亚非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部非洲仲裁基金(南非)仲裁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朱伟东的研究领域涉及非洲法、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投资法等。他先后主持非洲法方面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外交部“中非联合研究交流计划”课题2项,在国内外出版非洲法领域的专*2部、译*3部,在Journal of African Law (英国), Tydskrif Hr Die Suid-afn'kaanse Reg (南非), Penant (法国), Journal of Private lnternational Law (英国),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瑞士), Asi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Journal (新加坡), Journal of Asian Business Lawyer (韩国), Journal of l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英国),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美国,与翁·基达尼教授合*)等国外期刊以及《西亚非洲》《国际经法学刊》《民商法论丛》《法制日报》《环球时报》等国内期刊报纸上发表中英文论文、译文、时评短文100多篇。
第一部分 背景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背景
第二节 本书目的和结构
第二章 中非经贸关系的历史背景
第一节 古代时期
第二节 殖民及冷战时期
第三节 后殖民和后冷战时期
第四节 结语
第二部分 中非贸易关系的法律框架及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章 多边贸易体系及中国和非洲在其中的地位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调整贸易关系的法律框架及一般贸易纠纷的解决
第四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障碍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和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章 中非交往中贸易争端解决的特有考虑因素
第一节 非洲的历史挑战及其提出的调整方案
第二节 中国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及其提出的修正案
第三节 中非贸易关系:它们的共性、面临的挑战及新的出路
第六章 对地区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估及对仲裁解决方式的观察
第一节 评估
第二节 WTO《谅解》第25条规定的仲裁机制
第三节 总结与建议
第三部分 解决中非投资争端的法律框架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的发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的一般演变
第三节 调和外国投资法体制的国际努力
第四节 利比亚案件:在征收框架下协调赔偿的标准
第八章 当前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及内容
第一节 当前国际投资法渊源概述
第二节 结构和实质性内容
第九章 中非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 中国投资法
第二节 非洲
第三节 中国非洲
第四部分 中非私商事关系中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私商事关系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调整中非商事关系的国际性法律渊源
第十一章 国内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
第二节 非洲
第三节 结语
第五部分 仲裁
第十二章 国际仲裁
第一节 基本特征
第二节 仲裁机构的法律、经济和文化
第十三章 美国和欧洲的仲裁:一些仲裁机构的概况
第一节 在美国的仲裁机构
第二节 欧洲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 常设仲裁院
第十四章 亚洲和非洲的仲裁:主要仲裁机构概况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中国的仲裁
第三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第四节 吉隆坡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第五节 非洲
第六节 对可选择的仲裁机构的比较评价
第七节 结语
第十五章 结论和建议
参考文献
案例
立法及国际公约
《中非争议解决:仲裁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分析》:
(三)完善中非投资关系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中国和非洲国家在其未来谈判中必须考虑的一些重要因素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实体性问题;(2)结构性问题。“实体性问题”部分分析了前面所讨论的一些法律制度中比较好的规定,“结构性问题”部分就中国和非洲国家可能采用的制度性框架和争议解决机制提出建议。《中非争议解决:仲裁的法律、经济和文化分析》最后一章进一步对“结构性问题”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深化,并对中非制度性和仲裁框架的完善提出更为详细的建议。
1.实体性问题
上面的分析已清楚指出,中非现有的法律框架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中非之间还不存在一个综合性的调整中非投资关系的法律制度。目前中非之间的投资关系主要是通过双边投资条约调整的。双方已经认识到今后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实际上,它们已经创建了一个合作平台即中非合作论坛,这一论坛机制至今已持续了10年之久。中非合作论坛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虽然如此,中非之间建立像欧盟一非加太那样的经济伙伴协议的条件还不成熟。本部分明确列举了中非必须要考虑的与投资相关的实体问题,争议解决的问题将在下文论及。
(1)投资的界定:前文探讨的各类投资法律制度,没有一个全面论及中非双方需要在现在或将来经济关系发展阶段希望解决的全部问题。不过,将这些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考虑,不啻为一个好的选择。《北美自贸协定》的投资定义十分清晰,因而非常重要。它不但列举了应视为投资的各类财产权益,还列举了不能被认为是投资的财产权益。它所采用的方式可以作为中非双方今后予以考虑的一个良好范例。《北美自贸协定》除了对投资界定所采用的这种独特的方式外,它所采取的排除清单,也可为将来中非投资条约的制定提供实体方面的指导。该协定明确排除了单纯产生于货物销售这种商业合同的金钱请求权、用于同样目的的信贷及为国有企业提供的贷款。将此类经济关系从投资法律制度中排除出去,有利于澄清投资与一般商业交易的分界线,有利于构成投资法律制度基础的基本政策主张的实现——保护投资免受不合理的外来风险。即使如此,考虑到中非各自的经济发展阶段,《北美自贸协定》的投资界定可能显得过于宽泛,特别是该协定还将组合证券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纳入其投资定义中。而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投资条约范本却将二者很好结合起来,既将组合证券投资排除在投资定义之外,又采纳了《北美自贸协定》投资定义的清晰特点。不过,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范本对许可及特许施加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如投资的实际存在(physical presence)以及其他一些条件。即使有此种例外,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范本也可能成为中非将来作为谈判基础的一种最好的范本。
(2)投资待遇标准与投资保护: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现在在国际投资法中都已全面具体化。问题仍然是这些原则适用的程度。《北美自贸协定》中此类原则适用于开业、并购、扩大、管理、运行、实施、买卖及其他投资的处理方式。虽然通过这样的方式界定此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可取的,但问题是有关投资准入与设立的问题必须专门论及。如前所述,对待此类问题有三种方式:自上而下方式(top-down)、自下而上方式(bottom-up)以及折中方式即自下而上的方式适用于投资准人,而其他投资阶段则适用自上而下方式。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投资条约范本就采用了后一种方式。这也可能是现阶段中非关系可以采用的最好方式。《北美自贸协定》采用的是单纯的自上而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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