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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创新与发展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始开展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工作。
8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工作逐步完善了试点配套制度体系,出台了试点实施方案、交易管理办法,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收费标准及交易价格,印发了交易管理规则、储备管理规则、电子竞价规则,制定了协商交易流程、挂牌交易流程、电子竞价流程、储备库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成立了交易机构,落实了资金和人员;建设完成了交易综合管理、储备综合管理、电子竞拍、现场核查作业等6个配套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系统。经过数年的努力,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实施框架,在初始排污权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储备、排污权交易等方面做出了富有成效的探索。 自试点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逐步建立起排污许可、排污交易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做到了总量前置审核、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协同联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必须以满足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在受理、审核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建设项目时,对建设项目均须出具总量指标来源初审文件,新增总量指标均实施有偿使用。同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的不断完善,也对污染物总量削减和环境质量改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创新与发展》通过对全国其他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和成效的现状调研分析,以及对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工作系统地研究、分析,发现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亮点突出,排污权交易中心的成立和排污权回购业务的开展,走在了全国试点省市的排头。试点工作全面完成了原试点方案提出的工作内容,并在政策定位、排污权初始核定与分配、排污权定价、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指标回购、排污权交易平台机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创新与发展》对试点工作的诸多成效进行了归类总结,以期为其他地区的相关工作提供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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