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探讨了服务型政府的法治逻辑基础, 服务型政府与人工影响天气行为的法治逻辑关系。分析了人工影响天气行为的行政法属性, 提出其属于行政给付行为的观点。通过对人工影响天气行为的法制体系和实施现状的梳理, 指出我国人工影响天气制度的不足在于没有真正树立起服务理念。
这一本学术专著是我指导的博士后廖原在其博士后出站报告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与廖原博士初次相识是在2010年3月。当时我的同事上官丕亮教授和我说有一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毕业的博士想要跟我做博士后研究。很快廖原博士也给我发了电子邮件,介绍了他的情况和意愿,我随即回复了邮件,表示欢迎他加入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2010年5月,王健法学院要举行博士后招收的面试,记得面试是在下午进行。上午在我的办公室第一次见到了廖原博士,言谈之间了解到他是广西南宁人,2009年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毕业后就在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担任法学教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因其学校为成人专科学校,学校以教学为主,为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想通过博士后研究的方式促进自身的学术成长。当时我也问起他如果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后,研究的方向是什么,廖原博士便和我讲起他想研究人工影响天气的行政法规制问题,并想以目前中央所倡导的构建服务型政府这一目标作为研究的背景。入站之后,廖原博士表现出优秀的科研创新精神和突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核心及普通期刊公开发表22篇论文,其中1篇还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撰写学术专著1部,获得1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过三年多的时间,按照他的研究计划较好地完成了博士后科研工作任务,并于2015年10月顺利通过答辩,出站。
当今社会,是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当今时代,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现代国家和政府被赋予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增进民众福祉的神圣职责。政府只有不断革新才能保持和提高公共管理的品质,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归根结底在于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勾勒出了法治中国的蓝图。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实现现代国家和政府为民众谋福祉之目的,发挥现代行政对社会的全方位调整作用,行政的方式发生了改变,除了传统的体现浓重权力色彩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方式继续发挥其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以外,行政指导、行政协议、行政计划、行政咨询、行政给付等新型行政行为方式逐渐成为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法治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必须要紧跟新时代的要求。
廖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博士后。现任广西警察学院警务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人工影响天气的行政法规制:以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建构为视角建构为视角》:
(一)没有法治的支撑服务缺乏实际的保障
毛泽东同志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曾经提出过“为人民服务”的命题,并且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兴亡周期律”的质疑时非常有信心地指出,民主是防止周期律继续的良方。然而,美好的愿望和理想不会自然而然地变成现实,缺乏了制度的刚性,美好的构想失去了实践支撑,随之而来的政治运动,十年“文革”证明,权力与权利的滥用带来的并不是民主与幸福。这充分说明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必须要紧密地结合起来。新中国成立之后若干年我国之所以没有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共和国,其原因就在于没有重视法制建设。“邓小平在总结过去的教训时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由此出发,邓小平得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和‘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的结论。”②
(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法治行政已成为各国对于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是否能直接画上等号?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能。虽然不能等同,但是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之间是有着密切联系的,所以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建设是需要相互结合的。
西方国家政府所走的路径是先建构起法治国家,服务型国家是在法治国家的基础之上的政府模式转型。因此无论是较早时期的“夜警”国家,还是从肇始于20世纪下半叶的政府行政改革浪潮,再到现今的服务型国家模式建构,其基础都是法治国家。
法治国一词先是由德语创造出来,其内涵不仅仅意味着治理国家需要依靠“法”作为工具,而是要更深层次地对法本身的目的进行把握,从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而言,其内涵是要求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受到法律及法的拘束。法治国的重心朝向是人民内在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①权利的保障与正义的实现是法治政府的逻辑前提,近代西方国家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其中的行政法治思想及制度建构针对封建专制的统治时期国家权力的庞大及滥用而设计了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②作为资产阶级建国之时的行政法治观念是不干扰、不干预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政府所需要承担的是税收及国家安全等责任。基于时代的发展及人民需求的提升,同样基于保障人民权利的需要,政府将自身模式调整为“现代国家不能再满足于消极地不侵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是应当积极地为社会公众服务,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①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变及改革的过程,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政府的转型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须。
国家应向社会及公民提供由社会组织、市场体制、机制难以提供的社会性服务。应该说人工影响天气这一种涉及较多利益调配和较大影响的行为,它既会让不特定的人享受到边际效益,又会让不特定的人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害,是公共利益调整的行为。就目前而言,并不适合由市场机制来解决,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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