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身份一直是国家干部,高校教师在权利和义务上类似或等同于国家公务人员,具有极强的政治身份。由于高校教师被列为国家干部编制,高等学校对教师的管理理所当然是按照行政方式进行的,高等学校对于教师有权实行各种行政方式的处罚和奖励。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颁布后,高等学校与高校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却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该法的第2条和第3条作了如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是平等的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就使得原本还比较清晰的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变得更加泛化,高校教师与高等学校之间如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就变得更加复杂。
黄明东,安徽舒城人。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198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2002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获教育学博士学位。
主要研究方向:教育政策、教育法律、高等教育原理。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副秘书长、湖北省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院校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科评估专家、国家留学基金评审专家、湖北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学专业委员会理事。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高等学校教师管理的法理基础
三、研究的核心问题
四、研究现状
五、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
六、研究的创新点
第一章 中、美、法三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背景
第一节 中、美、法三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政治背景
一、中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政治背景
二、美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政治背景
三、法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政治背景
第二节 中、美、法三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经济背景
一、中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经济背景
二、美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经济背景
三、法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经济背景
第三节 中、美、法三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文化传统背景
一、中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文化传统背景
二、美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文化传统背景
三、法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形成的文化传统背景
第二章 中、美、法高校教师法律的渊源和立法程序
第一节 中、美、法高校教师法律的渊源
一、中国高校教师法律的渊源
二、美国高校教师法律的渊源
三、法国高校教师法律的渊源
第二节 中、美、法高校教师法律的立法程序
一、中国高校教师法律的立法程序
二、美国高校教师法律的立法程序
三、法国高校教师法律的立法程序
第三章 中、美、法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第一节 中国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一、资格认定条件制度
二、资格认定申请制度
三、资格认定制度
四、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五、资格公示制度
六、处罚制度
七、特殊岗位认证制度
第二节 美国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一、资格认定条件制度
二、资格认定申请制度
三、资格认定制度
四、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五、资格公示制度
六、处罚制度
七、特殊岗位认证制度
第三节 法国高校教师资格制度
一、资格认定条件制度
二、资格认定申请制度
三、资格认定制度
四、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五、资格公示制度
六、处罚制度
七、特殊岗位认证制度
第四章 中、美、法高校教师职务制度
第五章 中、美、法高校教师教育制度
第六章 中、美、法高校教师经济待遇制度
第七章 中、美、法高校教师奖惩制度
第八章 中、美、法高校教师考核制度
第九章 中、美、法高校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章 中、美、法高校教师法律救济制度
第十一章 实现我国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稳步提高的基本途径
第十二章 高校教师法律地位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1.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保全时期(1949-1966)
从整体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17年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应当值得肯定,对于高校教师法律地位也当如此评价。由于17年教育由民国教育直接发展而来,因此,要说明17年教育,就有必要简略回顾民国期间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
民国期间,我国高等教育在立法上取得了不少成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其中也不乏高校教师方面的法律。1927年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局势比较稳定,教育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在高等教育立法方面,加快了立法速度和种类,高等教育法律渐趋完备,初步形成了高等教育法规体系。在这些高等教育法律中,对于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抗战前后,各高等学校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法规的制定,都比以前更为完备。与此同时,国民党政权的危机越来越深重。因此,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国民党政府开始通过制定法规和机构的设置,加强对高等学校的控制和监督,大学的独立性和自由度越来越小。但由于教授治校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传统已经形成,所以,国民党的倒行逆施遭到广大教授的坚决抵制和反对。教授治校的思想和措施在国民党的阻挠下仍然能够坚强地维持着。所以,当时的高校教师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法律地位都是比较高的,学术权利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校长负责制虽然有学习苏联的原因,但同时也有当时高等学校内部客观实际的原因。在接收国民政府时期遗留下来的高等学校之时,各个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仍然主要以原有人员为主,校长一般都是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进步人士担任。中国共产党派往高等学校行使领导权的党的干部还是极少数,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实行的是党组建制,党组领导人主要是保证中国共产党在高等学校中的政治领导地位的落实,贯彻执行党的高等教育方针和政策。中国共产党作为一种组织形态虽然已经存在于各个高等学校,但是就组织分布的弥散性来说并不足以有十分的精力来实施对高等学校的全面的领导,尤其是具有高深而复杂特性的学术的领导。因此,在当时的高等学校中,教师还有比较广泛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一些事关学校重大问题上还有较大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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