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研究系列:债法原理(第2版)》主要内容包括:债法修正与现代化,契约自由与基本权利,契约缔结成立,契约上的义务群与债务不履行,缔约上过失,定型化契约条款等。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太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贝》、《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等。
绪论 变动中的债法
一、序说
二、债法修正与现代化
三、契约自由与基本权利
四、契约缔结成立
五、契约上的义务群与债务不履行
六、缔约上过失
七、定型化契约条款
八、代理
九、无因管理
第一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一款 债之意义及发生原因
第一项 债之意义
第二项 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
第三项 债之发生原因
第二款 债权的性质及相对性
第一项 债权的性质
第二项 债权的相对性
第一目 债权相对性的意义及债权平等原则
第二目 债权相对性及物权绝对性的实例解说
第三项 债权的物权化
第四项 债之涉他关系
第三款 债权的实现与自然债务
第一项 债权的实现
第二项 不完全债权
第三项 自然债务
第四项 例题解说
第四款 债务与责任
第一项 债务与责任的意义及发展
第二项 责任类型
第三项 债权保全与担保制度
第四项 债权的交易性
第五款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第一项 给付义务
第二项 附随义务
第三项 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
第四项 不真正义务
第五项 债之关系上义务的体系构成
第六款 债之关系之有机体性及程序性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任务与发展
第一款 债法的编制体系
第二款 “民法”债编与民商合
第三款 债法的社会任务与发展趋势
第一项 债法的社会任务
第二项 债法与特别法
第四款 “民法”债编修正
第二章 债之发生:契约
第一节 契约与契约法
第二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强制缔约
第三款 劳动关系的规范
第四款 定型化契约
……
第三章 代理权之授予及意定代理
第四章 无因管理
附录:台湾现行“民法”债编
(二)债编与物权编
债编与物权编同属财产法,其在功能上的关联,分三点言之:
(1)债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时(如买卖、互易及赠与),其履行须借助物权行为加以完成(参阅第758条、第761条)。易言之,即依物权行为取得物权,而以债权行为为其法律上之原因。
(2)担保物权(抵押权或质权)旨在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因有担保物权的保障,更能促进社会经济活动。
(3)债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原则上得为并存竞合,如甲借汽车与乙使用,期限届满时,甲得依第470条或第767条规定,请求返还借用物。
(三)债编与亲属编
亲属编对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亦设有规定,如解除婚约或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977条以下);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的赠与物返还请求权(第979条之一);联合财产制消灭时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第1030条之一);判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056条),以及扶养请求权(第1114条以下)等。于诸此情形,“民法”债编规定均有适用余地。
(四)债编与继承编
继承编所规定的,系被继承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之承受;所谓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包括债权及债务。继承编对债权亦设有规定,遗赠为其著例(第1200条以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