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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体面告别:解析188个离婚常见问题 本书以张男、李女二人离婚纠纷为例,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案例实务,由资深婚姻家事律师提炼188个经典法律问题,竹条加以通俗解答和专业解释。 张男和李女的婚姻走到尽头,他们需要面对什么? 是子女抚养,是有无过错方,是财产分割,是债务分割,是房产分割等一系列非常现实的问题。 如何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如何能为子女争取到权益化,如何能规避法律风险,如何能让伤害降到…… 一书在手,离婚莫愁! 本书是一本通俗易懂的适用于离婚周期的男女和年轻律师。本书以张男、李女二人离婚纠纷为例,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案例实务,由资深婚姻家事律师提炼188个经典法律问题,逐条加以通俗解答和专业解释。文章通俗易懂、案例简单明了、具有极高的针对性和务实性。 本书作者钱元春是资深婚姻家事方面的律师、专家,从事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代理工作十余年,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能够根据《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一针见血地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为准备离婚的男女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建议。 序 走近《民法典》与婚姻家庭编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部以法典命名的立法,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人民群众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个体从出生到死亡,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什么样的法律行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在《民法典》中几乎都能找到依据。 《民法典》共7编、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各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这些编章涵盖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个方面,尤其注重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同时,为了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颁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批共7篇新的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相信会有更多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出台,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修改与创新 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广泛、普遍的民事关系,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与婚姻家庭产生密不可分的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突出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不以公平对价为主。因此,婚姻家庭制度的设定将对能否促进家庭和睦、幸福和文明产生深远的影响。基于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收养法》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和家庭生活变化的需要,在废除了《婚姻法》及涉婚姻家庭方面的11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不但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同时也增加了部分新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在重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着重突出强调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保护。 二是更尊重男女结婚的自愿与自由。比如,不再将不应结婚的重大疾病作为禁止男女结婚的情形;不再将不应结婚的重大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是赋予若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婚姻。 三是夫妻离婚时,考虑到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实,为防止轻率离婚,努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增设30日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还考虑到结婚不易、离婚更难的现状,增设次起诉离婚后又分居1年,再次起诉就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另外,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分工越来越明确,一方主内一方主外已成常态,离婚后主内一方往往难以快速适应社会,增设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切实保护为家庭负担较多照顾义务一方的权益,等等。 四是婚姻家庭编还修改完善或增设了夫妻共债共签、无效婚姻范围、亲子关系、隔代探望、家事代理权、被收养人范围确定等制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民法典》第1040条至第1118条),与婚姻家庭编配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共6节91条。这些条文共同形成了调整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提升家庭文明建设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当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完美的,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婚姻家庭关系错综复杂,又涉及伦理亲情,各地风俗习惯不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可能面面俱到,解决婚姻家庭中所有的问题。 《民法典》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 人类社会由两性共同组成,男女实现平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准。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并多次通过立法进行明确和规范,本次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不例外。结婚男方可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女方工作与社交不被干涉、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女方、家庭主妇可以获得补偿等规定都体现了《民法典》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例如: 为消除恶习,提升女性地位,赋予婚姻双方有权自由选择女入男家还是男入女家。第1050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为真正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女性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交权等,从根本上增强女性自立、自强的本领,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该规定虽然表述为夫妻双方,但更多是对女性生产、工作、社交自由的保护。 为保障女性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生理机能平稳和心理健康,保障胎儿、幼儿的发育不受母亲身体和精神状况的影响,第1082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为保障女方的抚养权,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该规定一方面是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原则,另一方面也是对刚分娩不久的女性的特殊保护。 另外,考虑到生理机能差异,以及在大部分家庭中,女性对家庭投入了更多的时间精力,导致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降低,为保护女性财产权益,体现夫妻实质平等,《民法典》给予女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定的倾斜和照顾。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规定是在离婚分割时,给予女性一定的倾斜和照顾,符合实质公平原则, 再有,为保护家庭主妇不因脱离社会牺牲自我发展机会,承担家庭照顾责任后权益受损,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为确保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切实实施,该规定删除了《婚姻法》中以约定夫妻财产制为经济补偿的前提要求,不再区分夫妻是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一律适用经济补偿制度(《民法典》三大离婚经济救济制度之一)。 除了上述规定外,《民法典》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条文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民法典》对妻子的特殊保护并非是对夫妻平等的例外。夫妻平等,不仅是在形式上平等,更要实现在实质上平等。实质平等就是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分类,并根据主体间的差异给予差别对待,通过差别对待,矫正个体间差异产生的实质不平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是基于女性在生理机能、家庭角色、工作、社交等方面与男性存在的实质差异而进行的矫正。这符合《民法典》追求实质平等,强化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民法典》对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保护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也是千万家庭的寄托。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将未成年人利益化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理念贯穿始终,在胎儿利益抚养探视共同亲权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等方面均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从孕育到成年各个阶段的特殊保护,比如: 一、保障胎儿的权益,将个体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胎儿时期。《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保障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的利益,将个体受抚养的期限延伸到成年期,进一步保障了因读书、脑瘫、残疾、患病或意外而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权益。《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三、从更有利于子女在其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充分尊重子女在父母离婚时选择跟父或跟母共同生活的决定,《民法典》将之前子女意愿跟谁的年龄从10周岁前推至8周岁,并将考虑修改为尊重。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后,子女已满8周岁的,还有权选择变更抚养权。 四、增设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中的特殊保护。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典》在第34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五、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需要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时,明确哪些组织和个人有权申请。《民法典》第36条规定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六、明确监护人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依然要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七、加大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将不得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范围,从原《婚姻法》规定的任何人扩大到任何组织。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共同亲权、抚养费范围、收养评估、校园欺凌责任、成年后起算性侵诉讼时效、未成年人打赏返还、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范围、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等规定。 此外,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被侵害等问题。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更是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旨在充分调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力量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以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对未成年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充分考虑各个年龄段未成年人在多种情形下权利可能受损,通过多部立法予以规定,就是要给未成年人一个更为安全和温馨的成长环境,这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钱元春 2022年1月1日 钱元春,上海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从事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代理工作十余年,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2020年在婚姻家庭领域顺利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认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受聘担任中央电视台《奋斗》栏目特邀嘉宾律师、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咨询专家律师、上海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律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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