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的完善与发展,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迎来重大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共15章265条,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本书是关于新《公司法》规则解释与应用的。其依循《公司法》章节,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以团体法思维的公司关系为视角,按照法律条文安排,结合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对每个条文及其涉及相应规则进行法教义分析与体系解读。
系统解读条文内容,全面阐述适用规则,精心挑选典型案例,理论实务充分结合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制订以来,已经过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五次修改。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的完善与发展,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迎来重大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15章266条,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二是深入总结国有企业改革成果,在2018年《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同时不再设监事会。三是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四是深入总结我国公司制度创新实践经验,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同时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扩大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不再按公司所有制类型对职工董事的设置提出要求。五是丰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采有期限的认缴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授权资本制,规定了类别股份制度,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同时,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增加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并明确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六是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并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增加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规定。七是加强公司合规与社会责任建设,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整体观察,本次修订进一步促进了公司法从财产法到实体法的转变,无论是公司资本制度设计,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选择,以及对董事会的地位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强化和企业社会责任、职工参与的要求等,都使公司法以简单股东利益追求为中心的财产法转向以公司利益为重的实体法,从而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以此转变为主线,本书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以团体法思维的公司关系为视角分析公司法规则及应用。作为团体法,公司法律关系很难用所谓平等的法律关系予以表述,也难以用所谓的不平等法律关系加以说明。如股东的平等,主要是在公司成立前投资的平等与自由,公司一旦依法成立,股东平等仅指按照持有股权或股份比例享有的平等,一般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再如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只能在法定和章定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权力,而其他权力则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在各自权力范围享有,互不隶属,作为所有人的股东只能通过股东会和公司享有股东权利等。在此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还是以促进交易便捷、安全为己任的商法,均难以清晰表达并分析公司法律关系。而且,作为具有法人人格的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人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均需要通过公司这一法定的主体媒介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唯在公司主体失灵时,才可能在他们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典型者如公司法人格否定情形、股东直接召开股东会等。
在结构层面,本书依循新《公司法》章节,按照法律条文安排,结合典型案例,在每个条文中涉及相应规则时进行教义分析与体系解读。限于篇幅,本书对新《公司法》第14章“法律责任”部分没有展开。
徐强胜,男,1967年生,汉族,九三学社社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楚天学者”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商法基础理论、公司与金融法。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法学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全文转载。出版《商法导论》、《经济法和经济秩序的建构》、《公司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公司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等专著。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公司种类】
第三条 【公司人格与公司利益】
第四条 【股东有限责任与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第七条 【公司名称字样】
第八条 【公司住所】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
第十二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与分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职工保护】
第十七条 【职工参与】
第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合法经营】
第二十条 【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关联关系】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格否认】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与表决的电子通信方式】
第二十五条 【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决议撤销】
第二十七条 【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八条 【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的后果】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设立登记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设立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 【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变更登记与登记效力】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 【营业执照的换发】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终止登记】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登记】
第三十九条 【登记撤销】
第四十条 【公司主动公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信息化】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四十二条 【设立人数】
第四十三条 【设立协议】
第四十四条 【设立中公司】
第四十五条 【章程制定】
第四十六条 【章程载明事项】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本】
第四十八条 【出资方式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出资缴纳】
第五十条 【设立时股东出资瑕疵的其他股东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资的核查】
第五十二条 【出资的催缴与失权】
第五十三条 【抽逃出资】
第五十四条 【提前缴纳出资】
第五十五条 【出资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股东查阅与复制权】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组成】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十条 【一人公司股东会职权行使】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与主持】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表决】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设置与职权】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组成】
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置】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与辞任】
第七十一条 【董事解任】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与主持】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与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 【经理设置】
第七十五条 【不设董事会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设置、组成、会议召集与主持】
第七十七条 【监事任期与辞任】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第七十九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质询或建议权、调查权】
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监事会提交职务报告及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
第八十三条 【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督】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四条 【股权转让一般规则】
第八十五条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
第八十六条 【股权转让对公司的通知及股东名册变更】
第八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新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与章程、股东名册的修改】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第八十九条 【异议股东请求权】
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股东资格继承】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设立方式】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人数与住所】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协议】
第九十四条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章程载明事项】
第九十六条 【注册资本】
第九十七条 【发起人对股份的认购】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股款的缴纳与出资方式】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瑕疵出资的连带补足责任】
第一百条 【公开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书与认股书】
第一百零一条 【公开募集股份股款缴足的验资】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名册】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成立大会的召开】
第一百零四条 【成立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股份未募足及未及时召开成立大会的后果】
第一百零六条 【成立大会召开后的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股款缴纳核查与催缴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准用】
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基本法律文件的置备】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查阅与复制权】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年会与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会的召开与临时提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表决与通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委托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的设置、职权、组成、任期和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设置、组成、议事和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举行与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与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理的设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的董事设置与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披露】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会的设置、组成、内部分工及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职权】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界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特别权力】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关联事项的报告与回避】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特殊主体的信息披露与股票代持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禁止】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份的划分、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发行原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类别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的章程记载】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股票的性质与记名股票】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的形式与记载】
第一百五十条 【股票的交付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发行新股的股东会决议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授权发行股份】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发行新股的决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承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款代收】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的自由转让原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份转让场所】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特定股份转让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与例外】
第一百六十三条 【财务资助的禁止与例外】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公示催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股东资格继承】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法律适用与界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禁止】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内控与合规】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八十二条 【自我交易的报告与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商业机会的禁止与例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竞业的禁止与允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归入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 【列席股东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直接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责任保险】
第九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与募集办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纸质债券的记载】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记名债券】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转让原则】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的背书转让】
第二百零二条 【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发行】
第二百零三条 【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持有人选择权】
第二百零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百零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第二百零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审计】
第二百零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交与公告】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分配利润决议后的具体分配】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份发行溢价款及无面额股未计入注册资本金额列为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积金的用途与使用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与解聘】
第二百一十六条 【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提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会计账簿与公司资产账户的建立规则】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的种类】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受】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资】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简易减资】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法减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增资时股东优先认缴或认购权】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增资】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原因】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继续延续】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
第二百三十三条 【强制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职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通知与债权申报】
第二百三十六条 【财产清算方案与分配】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关联与转换】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的信义义务】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终结】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简易注销】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强制注销】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破产宣告】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外国公司的界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及资金】
第二百四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和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非法人地位】
第二百四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的债务清偿】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虚假登记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不实信息公示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发起人、股东不实出资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三条 【发起人、股东抽逃其出资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违法会计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或者清算违法通知或者公告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六条 【违法清算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行政与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登记机关违法登记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冒用公司名义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成立后未开业或自行停业及公司登记事项未依法变更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公司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