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裁判中应用人工智能,需要层次化、梯队性推进。本书聚焦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应用所面临的事实认定、价值判断、法律方法、主体地位、应用正当性以及相关法理论的变革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提出了许多具有启发性的见解与观点,对于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理论指引和参考。
彭中礼
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湖南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研究基地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法学理论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长期从事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20篇,出版独著5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2项,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或者一般项目10项。曾获得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一等奖、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湖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等多项国家级、省级奖励。
导论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研究综述
(一)英文文献的研究综述
(二)中文文献的研究综述
四、研究进路
(一)概念说明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法治建设需要智慧治理
一、智慧治理蕴含法治因子
(一)智慧治理蕴含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充分反映法治的主体需求
(二)智慧治理主张有效规制公共权力,充分反映法治的核心内涵
(三)智慧治理强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反映法治的价值要求
二、现代法治需要智慧治理
(一)现代法治理念的传播需要智慧治理
(二)现代规范体系的建设需要智慧治理
(三)现代法治实施需要智慧治理
第二章智慧时代需要在司法裁判中运用人工智能
一、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的主要价值
(一)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可以彰显效率价值
(二)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可以彰显公正价值
(三)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可以彰显民主价值
二、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的基本功能
(一)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能够完成司法辅助工作
(二)司法裁判运用人工智能能够学习法官裁判智慧
第三章司法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
一、作为数据的证据:案件事实智能认定的逻辑起点
(一)自然语言翻译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统读懂案卷的前提
(二)机器学习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统读懂案卷的核心
(三)智能识别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统读懂案卷的关键性技术
二、通过算法的运算:案件事实智能认定的基本机制
(一)设定案件事实的主要算法承认规则
(二)设定案件事实的主要算法排除规则
(三)设定案件事实的主要算法改进规则
三、通过推理的逻辑:案件事实智能认定的过程设定
(一)推理是紧密联系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有效桥梁
(二)推理是论证事实因果关系的有效路径
(三)推理是基于证据深入理解事实的重要方法
四、面临的挑战与困难:案件事实人工智能认定的法理反思
(一)案件证据类型多元化挑战智能科技
(二)案件证据的认定带有主观裁量因素
(三)智能裁判系统难以进行因果推理
(四)智能裁判增添了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因素
第四章司法人工智能与价值判断
一、司法裁判承载价值判断的条件及其方式
(一)司法裁判承载价值判断的条件
(二)司法裁判承载价值判断的方式
二、价值数据化的可能性及其方式
(一)价值数据化的可能性
(二)价值数据化的方式
三、司法人工智能如何实现价值判断
(一)价值数据集的整合
(二)法律价值的算法程式
(三)价值数据的统合应用
第五章司法人工智能与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主要困境
(一)人工智能难以做到法律方法运用的择机性
(二)人工智能难以模仿法律方法运用的灵活性
(三)人工智能难以实现法律方法运用的创新性
二、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可欲性
(一)法律条文的结构化表达
(二)司法经验的规范化处理
(三)司法决策的最优化衡量
三、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路径
(一)司法人工智能运用法律解释的基本路径
(二)司法人工智能运用法律推理的基本路径
(三)司法人工智能运用法律论证的基本路径
第六章司法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审视
一、梳理: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已有研究及其论证缺陷
(一)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相关观点
(二)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已有观点的论证缺陷
二、核心:从技术语境到能力语境视角的学理考察
(一)技术语境视角的考察
(二)能力语境视角的考察
三、制度: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设计的类型化思考
(一)人工智能为创造性行为时的主体地位考量
(二)人工智能为损害性行为时的主体地位考量
(三)人工智能为民事行为时的主体地位考量
(四)人工智能为其他行为时的主体地位考量
第七章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应用的正当性
一、智能裁判的主体正当性
(一)智能裁判不会影响司法审判的性质
(二)智能审判依然是人对人的审判
(三)智能裁判难以挑战人类的主体地位
二、智能裁判的推理正当性
(一)智能裁判离不开司法推理
(二)智能裁判可以模拟大脑的思维流程
(三)智能裁判符合逻辑推理的基本公理
三、智能裁判的程序正当性
(一)智能裁判具有鲜明的形式理性
(二)智能裁判充分体现法律意见的对话特性
(三)智能裁判充分体现法律程序的时空特性
四、智能裁判的结果正当性
(一)智能裁判充分考虑事实与规范的映射,可以实现裁判结果的合法性
(二)智能裁判充分考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实现裁判结果的合理性
(三)智能裁判充分综合考虑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章司法人工智能与法理论的变革
一、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分配的代表性新观点
(一)产品责任说
(二)高度危险责任说
(三)用人者责任说
(四)法律主体责任说
二、对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分配代表性新观点的反思
(一)从生产者角度的观察与反思
(二)从使用者角度的观察与反思
(三)从社会进步角度的观察与反思
三、人工智能产品的侵权行为不会动摇现有的侵权责任分配理论
(一)从主体维度来看,人工智能产品尚非法律意义上的人
(二)从历史维度来看,人工智能尚未挑战现有的侵权责任分配体系
(三)从实践维度来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尚未深刻影响社会关系的变革
四、新兴科技引发法理论变革的耦合因素考量
(一)新兴科技发展改变人们对事物科学规律的认知
(二)新兴科技能够直接回应法律实践的现实需要
(三)新兴科技发展能够直接促进社会关系的重大变化
结束语:未来也许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