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死刑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展望》以死刑案件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为导向筛选专题,由国内外资深专家学者对于国际人权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修订等死刑改革的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具体包括三个主题,即死刑改革的宏观问题、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具体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
莫洪宪,1954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独著《有组织犯罪研究》,合著、主编著作十余部。在《国外社会科学》、《刑法论丛》、日本《比较法制研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叶小琴,1978年生,湖北鄂州人,法学博士,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兼任中国犯罪学会理事、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妇女权益部执行部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刑法学、犯罪学。独著《论刑法的趋同--以当代中国刑法为视点》,主编、参编著作多部。在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法学评论》、《法学杂志》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前言
专题Ⅰ 死刑改革的宏观问题
一、死刑与国际法律标准
二、国际人权法与死刑
三、欧洲废除死刑的动态与实例
四、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刑倾向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涉及死刑等问题的修改
五、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刑事诉讼实践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死刑走向
专题Ⅱ 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
七、从“两个证据规定”谈死刑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八、对“两个证据规定”的解读
九、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
十、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质证、认证纲要
十一、英国刑事司法系统下的量刑与证据
专题Ⅲ 具体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
十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死刑适用
十三、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十四、重大毒品犯罪量刑情节的分析与实际把握
十五、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和审查证据的若干问题
十六、欧洲大陆国家刑事案件的赔偿体制
十七、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参与问题
从刑事诉讼法改革的规模上看,此次是中改的规模。原来打算小改,在8月份通过一个修正案就完了。但这次由于改的内容比较多,以常委会修正案的方式不太合适,要经常委会审议之后交全国人大,采取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那种方式,实际上是中改。还有一个问题是国家权力过于强大而制约不足、公民权利过于弱小而保障不够的情况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不过,这个问题本质上不是一个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而是一个司法体制的问题。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如社会上反响比较大的几个问题——老百姓反映的很多问题还是有道理的。
比如说草案第36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就涉及一个“被”失踪的问题。一个人被抓了以后,还不通知其家属,性质就太严重了、太恶劣了。即使当时不告诉,也要限制在哪个时间内一定要告诉。如果24小时不能告诉,36小时行不行?48小时行不行?把人抓了还不告诉一声,连基本人权都没有,老百姓是难以接受的。
还有第30条:“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种做法就回到了我们1996年之前的做法。1996年修改之后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必须在本人的居所内进行,没有固定住所的,才能在指定居所。而且,现在监视居住二日,才能折抵有期徒刑一日。那么,侦查机关就可以让你在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6个月,这和变相羁押有什么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