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的国家是法治国家。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及其贯彻,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而现代刑事法治则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刑事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无论是刑事法学理论还是刑事法治实践,都仍然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建立,系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首家且目前的具有独立性、实体性、综合性的学术研究机构。研究院以一批中青年专家学者为中坚,并聘请了包括老一辈著名刑法学家、中央政法机关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内的国内外知名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专家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院的设立,旨在建设全国领先并与国际知名刑事法学机构看齐的新型刑事法学术机构,本着刑事法学一体化的精神,逐步全面发展中外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区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中外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刑事司法制度等刑事法的诸多学术领域,培养高级刑事法学专门人才,为中国法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进行新的探索,力争为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在刑事法学领域做出更大的贡献。
赵秉志,新中国首届刑法学博士(1988),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0一199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暨法学 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H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国务院
壹、切实减少与逐步废止死刑之立法对策研究
一、前言
二、立法上切实减少死刑之根据
(一)社会目标
(二)国情民意
(三)死刑政策
(四)刑罚改革
(五)死刑配置
(六)国际趋势
(七)人权保障
三、确定死刑基准以切实减少与逐步废止死刑之论证
(一)刑法总则死刑适用积极条件与死刑基准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条件与死刑基准
四、切实减少与逐步废止死刑之刑罚制度改革与完善
(一)刑种的具体改革与完善
(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四)死刑赦免制度的构建
五、切实减少与逐步废止死刑罪名之建言
(一)我国刑法典中规定死刑罪名的现状及特点
(二)切实减少与逐步废止死刑罪名的步骤设计
六、结语
贰、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研究论纲——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为中心
一、前言
二、关于死刑限制暨逐步废止的理论与立法之简要考察
三、关于中国分阶段废止死刑的具体构想
(一)关于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
(二)关于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
(三)关于废除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死刑之构想
四、关于中国分阶段废止死刑配套制度之设计
(一)中国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进程中的制度配合
(二)中国死刑逐步废止后的制度建构
五、关于影响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两个社会因素之考量
(一)关于民意问题
(二)关于立法者和决策领导层的认识问题
六、结语
叁、五种常见多发犯罪之立法完善研究
——以死刑适用标准的立法完善为重点
赵秉志、刘志伟、阴建峰等
Ⅰ.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完善
一、修改方案
二、修改说明
三、修改理由
(一)关于改变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轻重顺序的问题
(二)关于修改故意杀人罪基本犯之法定刑的问题
(三)关于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减轻犯的量刑情节的问题
(四)关于设置故意杀人罪加重犯及确定具体适用
……
叁、五种常见多发犯罪之立法完善研究——以死刑适用标准的立法完善为重点
肆、我国死刑赦免制度构建研究
伍、死刑核准权收回人民法院后制度完善建议
陆、当代中国死刑问题聚焦——死刑的存废、适用标准及改革完善学术观点综述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