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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的补偿性功能研究
行政罚款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如同损害赔偿之于民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从法学发展史来看,民法发端时间要比行政法早许多,制度体系的完备程度、理论研究规模与深度远在行政法之上。行政法诞生之初就曾“参考居先进地位之民法之有关理论”,其原则、概念、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民法的启发”。行政法产生初期强调与民法的区分有其时代必要性,但必须看到行政法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而且自行政法成为部门法之后,民法制度与方法的引入一直是行政法制度完善、理论深入的重要路径。行政罚款补偿性功能研究,正是这一思路的产物,希望本书能做出相应的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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